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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中国信鸽留言板

时间:2015-03-03 10:01:57  来源:信鸽365  发表者:南省个旧市信鸽协会 
议-中国信鸽留言板

 

议-中国信鸽留言板 

   中国信鸽网留言板是中鸽协为广大信鸽爱好网友提供咨询、回馈、交流、学习的网络信息平台,发表留言有明确规范,在留言内容框中显著标明:留言时请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其二,为规范留言准则,发表留言必须遵守六项留言须知: 
1、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2、网友应自觉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国家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 
3、网友应对所发布的信息承担全部责任; 
4、网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留言中的信息内容;对于严重违反发表留言须 知的网友,网站管理人员有权屏蔽其帐号; 
5、网站对发表留言须知保留变更及最终解释权; 
6、发表留言即表明已阅读并接受以上条款。 
  本人随机浏览中国信鸽信息网某地信鸽协会信息公告留言板,不襟令人疑惑不解,一个文明健康的信息留言板尽有少数随意污言秽语贬损辱骂污蔑诽谤他人;严重违反了发表留言须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由于受害者的宽容,法律维权意识淡薄,助长滋生了少数低俗留言人:肆无忌惮,无视法律准则的留言歪风,在鸽会信息公告留言板指名道姓公然贬损、辱骂、污蔑、诽谤他人,这种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 
  为了规范健康文明有序留言,留言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留言规则,现据少数人在留言板恶意贬损人格的现状,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共同学习法律知识,提高网友维权意识,规范净化留言环境。 
一、《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七条 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内容之一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四、《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0条则更加明确地指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五、刑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六、相关释义— 
所谓“公然”侮辱他人,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人格,情节严重的行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 
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侮辱诽谤捏造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无端辱骂他人属违法行为,据情节的不同我国法律规定了三种不同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名誉权,是指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他人对你进行辱骂,已构杨名誉侵权,你有权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民事赔偿的其他法律依据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刑事责任:如情节严重涉嫌构成侮辱罪,所谓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行政处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对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侮辱既可以是暴力的,如以墨涂人,强迫他人做有损人格的动作等;也可以是文字的,如以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形式攻击被侵害人人格;还可以是口头的,如以言语对被侵害人进行嘲笑、辱骂等;对肖像的侮辱也可以构成本行为,如在涂划、玷污、践踏、损毁他人肖像。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七、为了强化鸽会信息公告留言板文明留言、守法留言,笔者建议: 
1、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学习,省鸽会有必要定期开展全省各专州、市、县鸽会领导、网管人员学习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 
2、建立公布全省网管人员通讯联系信息,发现污言、秽语、漫骂、贬损、污蔑、诽谤他人的留言时,被害人可主动联系网管人员,及时根据中国信鸽网留言板发表留言须知第四条:审核、删除违法违规留言内容。 
3、对少数低俗留言人,网管员要及时履行网管审核制度,对于违反发表留言须知行为,网站管理人员有权屏蔽其帐号,从源头上萨除违法违规留言内容。 
4、鸽友要敢于用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则维护公民权利或请律司维权,在维权时首先要及时从留言板上截图保留依据或考贝获取正据向公安部门报案。创造一个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留言维权氛围。 
5、建议广大信鸽网友树立正气,严厉评击违法违规留言,净化规范留言平台 。 


                                                          馗一夫 
                                                        201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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