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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信鸽协会章程

时间:2014-09-20 16:02:06  来源:信鸽365  发表者:黔西南州信鸽协会 
黔西南州信鸽协会章程

 

黔西南州信鸽协会章程 
          (2008年7月13日黔西南州信鸽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贵州省黔西南州信鸽协会,简称黔西南鸽协。 
第二条 黔西南鸽协是黔西南州体育局领导下的一个州级体育社会团体组织,系黔西南州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单位。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组织和团结全州信鸽协会会员,搞好文明和科学养鸽,不断提高信鸽竞翔水平,加强与州外信鸽组织的友好交往,推动全州信鸽事业不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黔西南州体育局和州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协会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协会发展规划,宣传普及信鸽活动,管理和教育会员文明养鸽,遵守信鸽活动的各项规定。 
二、广泛团结社会各界,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和发展协会各项工作的蓬勃发展。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和举办信鸽各项比赛、信鸽放飞及信鸽相关的各类活动。 
四、搞好裁判员的培训、使用工作。 
五、承担各类庆典活动的信鸽放飞。 
六、开展信鸽科研、组织信鸽品评。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愿意加入本会; 
三、热爱信鸽事业,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凡在黔西南州居住的信鸽爱好者,承认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市、县信鸽协会查验鸽舍合格,办理年度注册手续,经州鸽协核准备案,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鸽主不得跨行政区域参加鸽协。 
二、寄养制专业户等,如需要参加信鸽比赛,可办理团体会员入会的手续(参照个人会员的入会手续),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凡经州信鸽协会核准备案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均为黔西南州信鸽协会会员,由州信鸽协会发给会员证。 
四、本会会员的鸽舍可以跨行政区域迁移,迁移前办妥搭建鸽舍手续,迁移时持原鸽舍所在市、县信鸽协会出具的证明到迁移至所在市县信鸽协会办理会员转移手续,该协会应予以受理。 
第十第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竞翔工作和各项活动;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购买本会的足环和刊物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完成本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认真执行各项信鸽活动管理规定,做到文明养鸽;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应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本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市县信鸽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缴纳会费,不办理年度注册手续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在参加竞赛获得优胜及发展信鸽事业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可获得奖励与表彰。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等领导成员; 
(三)听取和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经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包括机构改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等)。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州鸽协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时年龄最高不超过66岁,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过常务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市、县信鸽协会、信鸽俱乐部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的提名;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的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根据实际情况必须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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