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可自行加页,双面打印)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社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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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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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过 章 程 的 会 议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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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议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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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议
形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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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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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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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到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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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到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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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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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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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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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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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章: (社团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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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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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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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审 查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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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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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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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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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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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务必双面打印,“会议名称”应为长沙XXXX第XX次会员(代表)大会,“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应注明与会人员、会议议题及会议结果等基本信息。
社 会 团 体
章 程 示 范 文 本
长沙市民政局制
说 明
一、 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 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 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行情况做适当的补充。
四、 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依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长沙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
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长沙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 SPAN>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长沙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长沙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长沙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或监事会)[原则上规模小、会员少的社会团体可设1—2名监事;规模大、会员多的可设立监事会;行业协会、商会必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单数监事组成,设主任1名]。监事(或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推荐1人。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长沙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长沙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长沙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长沙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长沙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长沙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长沙县社会团体七项制度
为把本协会办成一个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决策民主、事业兴旺的社会团体,使之成为联系全市民间组织与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特制定以下七项制度。
一、民主决策制度
(一)根据本会章程第四章规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一切重大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二)本会人事任免。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理事的增补、撤换或罢免,由常务理事会表决确定。
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
常务理事的增补、撤换或罢免,由理事会表决确定。
会长、副会长的增补、撤换或罢免,由常务理事会表决确定。
本会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秘书长提名同意后方可聘用,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聘用情况。
专门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外出考察或参加会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因本会工作外出考察,其费用须经秘书长确定,报会长同意,考察后必须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写出考察报告。
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与本会工作相关的会议与考察,须经秘书长确定,报会长同意,考察后必须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写出考察情况报告。
(四)课题研究或事业发展项目。为了发展本会的事业,开设课题研究或开办事业实体项目,事先必须有可行性论证调查报告和经费预算。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后方可实施。
(五)修改章程。本会章程是开展工作的依据。修改章程时,由秘书处写出报告,报请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将章程修改草案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六)修改本会七项制度。本会七项制度是本会基本制度。因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应当修改时,由本会秘书处写出草案,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方能生效。
(七)定期开展活动。本会将有计划组织会员活动,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变更等重大事项,必须提前十天写出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并邀请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现场指导。
(二)创办事业实体,事先写出报告,经上级管理机关批准,办齐有关证照,方可开业。
(三)本会秘书处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经审议通过后,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三、接受捐赠公示制度
(一)收取个人会费和单位会费:本会向会员收取会费,并鼓励捐赠,对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在年终工作总结大会上和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公布。
(二)本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 、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致谢。
(三)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四)本会工作人员代表本会参加其他社团及国内外组织的有关活动,接受捐赠属本会所有,必须交至本会。赠给个人的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应报告本会领导研究,视情况处理。
四、考核奖惩制度
(一)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和制度,履行好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支持配合本会工作。对热爱本会、支持本会工作成绩突出和贡献卓著的,本会给予表彰奖励。
(二)本会每年评选一次“先进会员”,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三)对不关心本会的发展,长期不参加本会的工作与活动,不配合本会工作的,应给予批评和教育;屡教不改的,取消会员资格、撤换或罢免其在本会的职务。对玩忽职守,给本会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赔偿损失或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五、财务管理制度
(一)本会财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
(二)做好收取会费的工作。会费是本会重要的活动经费来源,会员交纳会费标准:按民政部门有关的规定执行。团体会费交纳时间:每年10月底以前,一次交齐。
(三)本会经费使用范围:
1、办公及差旅费;
2、会议或者活动经费;
3、向上级协会交纳会费;
4、举办刊物、编印书籍所需费用;
5、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
6、开展其他活动必要的经费。
(四)本会坚持民主理财。日常财务管理由本会法人代表负责,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与出纳分设,建立健全财务帐目。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5万元以上的重大开支项目,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实施。
(五)本会财务,按规定接受审计。
六、诚信自律建设制度
(一)坚持“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理念,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道德准则,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注重信誉,积极参加社会各项公益性活动,维护民间组织的良好形象。
(二)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坚持合作、互助和互律,反对和抵制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部竞争。
(三)制定完善本行业和本单位的诚信自律机制或自律公约,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坚持自律、互律、合作、互助,反对和抵制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部竞争。
(四)加强规范化建设,制定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制度,严格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程序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维护和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五)按要求及时进行税务登记,按时准确申报各项收入,依法纳税,及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不偷漏国家税费。
(六)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会计人员,财务报告及时全面准确,资金使用合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七)根据有关规定使用票据,不违法、违规使用票据,要依法建帐,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
(八)董(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行使各项权利,有关记录和资料齐全、规范。
(九)坚持廉洁奉公,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对民间组织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七、信息披露制度
(一) 本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报送披露信息。
(二)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将本单位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社会公众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栏、互联网上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 信息披露的内容:
1、 本单位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举行的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重大活动,财务状况、承诺服务项目等。
2、筹资和接受捐赠随时将筹资目的、资金使用方向和接受捐赠、资助财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向社会公众披露。
3、 承诺服务项目,应将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责任及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众披露。
4、本单位章程、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要及时予以披露。
5、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6、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应遵循和结合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在具体行为发生的前后的2日内进行披露。
(四)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民间组织负责人要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本单位理事会进行审查通过;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对应当披露而未披露或玩忽职守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赔偿损失或者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原件)
长沙县社会团体行政许可
现场核查记录
时间: 地点:
申请人(社会组织名称):
住所: 拟任法定代表人:
核查事项:
核查依据:
核查经过:(出示执法证)
核查意见:
申请人或见证人签名: 记录人员签名:
核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党政机关公务人员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
社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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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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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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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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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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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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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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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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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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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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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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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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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拟)任社团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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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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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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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简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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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年月至何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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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何 地 区 何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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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兼)何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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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团 体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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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审查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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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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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
审批意见
&nb, sp; (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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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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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社团领导职务指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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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表 一 式 四 份 湖南省民政厅监制
社会团体帐户与印章备案表
社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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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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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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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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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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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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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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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章
图 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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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银行帐号及印章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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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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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备案表
社会组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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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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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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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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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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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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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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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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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及
人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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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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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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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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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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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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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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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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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社会组织下列事项应事先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召开大型会议(包括召开会员大会或换届选举大会)、举(承)办展览会、重大比赛活动,开展对外交流,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境外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以及应邀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境外组织等
2、本表请社会组织负责人填写,经批准后妥善保存,并作为年检、评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3、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须在组织开展活动的7个工作日前,报长沙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报告,未经同意不得开展活动;
4、应附活动通知及议程安排。
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
社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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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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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会费标准的会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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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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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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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无记名
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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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到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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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到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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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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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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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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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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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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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费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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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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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会员(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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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会员(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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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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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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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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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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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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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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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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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
要
说
明
的
主
要
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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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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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一式三份)
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
社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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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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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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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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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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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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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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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履行
内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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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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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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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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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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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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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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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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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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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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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法定代表人签章:
社团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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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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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备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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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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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监事(会)备案表
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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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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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成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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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成员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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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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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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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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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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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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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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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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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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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关系所在
单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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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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