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信鸽协会有关精神,促进我省信鸽足环工作健康规范运行,结合河北信鸽运动的实际,拟定《河北省信鸽协会足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信鸽足环管理,保障会员权益,增强信鸽比赛规范性、严密性,促进信鸽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2002年)》和参照中国信鸽协会《中国信鸽足环管理办法(2009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河北省境内从事信鸽育种、比赛、经营及相关活动的各级信鸽协会、俱乐部,公棚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鸽足环,是指用于信鸽育种、比赛、经营等用途的身份标识。分为全国统一足环、特比环、纪念环等。
第四条 全国统一足环配有与足环号相一致的足环证。足环证系佩戴该足环的信鸽所有权凭证。
第五条 中国信鸽协会统筹管理全国信鸽足环工作,河北省信鸽协会根据中国信鸽协会要求统筹管理河北省范围内信鸽足环工作。
第二章 信鸽足环的生产
第六条 全国统一足环由中国信鸽协会指定的生产厂家按订单数量和统一制式进行生产,并由中国信鸽协会对足环的生产过程实行监制。禁止非法制造和销售全国统一环。
第七条 除全国统一足环外,其他一次性比赛的特比环可以由具备信鸽足环生产能力的生产厂家进行制造和销售。
第八条 本行政区域内特殊需要订制的特比环、纪念环(均为一次比赛性质),必须由县(市、区)以上信鸽协会(含县级)和俱乐部、公棚开具介绍信方可生产,但不得仿制全国统一足环的字画内容,并报省鸽协备案。
第三章 信鸽足环的发行
第九条 全国统一足环必须经由各级信鸽协会,原则上按照中国信鸽协会-→省级信鸽协会-→地级市信鸽协会的发行渠道发行。
第十条 参照中国信鸽协会《中国信鸽足环管理办法(2009年)》关于"全国统一足环实行指导性定价销售"的精神,结合河北省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我省信鸽统一足环发至信鸽会员的终端零售价格为1.50元/枚-2.00元/枚(不含奖杯、奖金等竞赛费用)。收入扣除成本部分应作为会费的补充,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协会章程相关规定规范、合理使用。
足环不是商品,其销售执行实名登记制度,并不得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交易。各级信鸽协会必须保障其会员能够及时、足量按全省终端零售价购买全国统一足环。
第十一条 各地级市信鸽协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订购足环计划报省鸽协,并在6月30日前结清足环款项。
第四章 信鸽足环的参赛效力
第十二条 全国统一足环具备参加各级地方信鸽协会、行业协会、俱乐部、公棚(含其他国家和地区公棚)组织的任何赛事的参赛效力。非全国统一足环,不具有此比赛效力。
参加全国比赛时,地方协会会员与行业协会会员交叉比赛的,按《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全国统一足环持有者必须同时持有与足环号码相一致的足环证,作为领取奖金、奖品等主张权制的有效依据。
第五章 奖惩则
第十四条 河北省信鸽协会为推进信鸽事业的发展,定于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统一足环,奖励符合以下条件的地级市信鸽协会,即该协会对管辖区的县(市、区)发放统一足环组织工作管理顺畅的;当年发放数量全省最多的,或者发放总量增幅最大的,予资奖励。
第十五条 足环生产厂家及个人私自制作、伪造、销售带有我省编号03全国统一足环的,一经发现、查实,河北省信鸽协会将如实上报中国信鸽协会,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各地市级信鸽协会在全国统一足环发售过程中故意刁难会员或下一级信鸽协会的;无正当理由不满足会员或下一级信鸽协会购买足环数量要求的,一经举报、查实,河北省信鸽协会将给予全省通报。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所在地发放权。
第十七条 各地级市信鸽协会、俱乐部、公棚组织的赛事,必须佩戴全国统一足环。如有信鸽协会购买其它非全国统一足环向会员发售,组织赛事干扰竞赛市场,一经发现,将视情节给予停发下一年度全国统一信鸽足环。
第十八条 发放至各市及华北油田信鸽协会的足环号码,省信鸽协会将予以公示。各信鸽协会不得擅自跨区域(跨系统)发行、调配,如跨区域(跨系统)调配须经所在区域信鸽协会允许,并报省信鸽协会同意。如未经允许,擅自改变发行范围,省信鸽协会将给予通报,并减少下一年度所在地区统一足环发放数量。对于其他省份足环擅自在河北范围内流通的,省信鸽协会将上报中国信鸽协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各信鸽协会及会员需坚决抵制伪造、仿造、自制假环的行为。对于假环,省、市、县三级信鸽协会一律不得承认,需取消其在河北范围内由信鸽协会组织的各项比赛资格,套戴假环参加河北境内公棚、俱乐部等其他组织的比赛的,经发现重号的足环参赛应让鸽主出具当地鸽协购买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该组织需予以剔出,未剔出的公棚,省、市信鸽协会应予以通报,省内各信鸽协会不得派出裁判执裁。
凡使用假环参加信鸽各项赛事,一经发现取消该羽参赛鸽当年全部成绩,并给予鸽主停赛一年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信鸽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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