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子区养鸽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养鸽活动的管理,保障城市人民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独山子行政区域内进行养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统称信鸽饲养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养鸽活动实行适度控制、保护环境、有序发展、持证养鸽原则,信鸽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养鸽,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并主动处理好相邻关系。
第四条独山子区信鸽协会(以下简称信鸽协会)是本区信鸽饲养人的自律性组织,负责教育、指导和监督会员的信鸽饲养活动,并受独山子区文化体育局委托,对信鸽饲养活动进行管理。
第五条有关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区文化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信鸽活动进行管理。
(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信鸽饲养人在养鸽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区畜牧兽医部门负责信鸽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四)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鸽舍搭建的审批工作。
(五)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养鸽活动。
对养鸽活动进行直接或间接管理的其他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信鸽饲养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信鸽协会要切实发挥好组织管理作用,引导协会成员文明养鸽、依法养鸽。
第七条信鸽饲养人饲养信鸽,应向信鸽协会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区信鸽协会的规定,加入协会,持有中国信鸽协会会员证,办理年度注册手续;未按照规定办理年度注册手续的,不得在本区饲养信鸽。
第八条信鸽饲养人新建鸽舍,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和公共卫生的要求;
(二)符合居住物业管理、房屋租赁的要求,并征得物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三)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四)鸽舍建造应符合信鸽协会规定的标准,高度不得超过1.8米,长不得超过8米,宽不得超过2.5米。鸽舍的外观要与周边环境、建筑风格相一致,做到整洁、美观。
(五)信鸽饲养人搭建鸽舍,应按照信鸽协会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做好卫生保洁工作,服从卫生监督管理。
第九条经信鸽协会批准后按下列程序报备:
(一)信鸽协会统一向规划部门递交搭建鸽舍效果图及信鸽饲养人资料备案;
(二)规划管理部门根据信鸽饲养人申请,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街道等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同意后发放《临时规划审批许可证》;
(三)信鸽协会将《临时规划审批许可证》分别交街道、文化体育、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凡在屋顶、楼顶搭建鸽舍,需征得产权人的同意,所建的鸽舍不得侵占他人所属房建区域,也不得擅自改变和损坏房屋结构。
第十一条搭建鸽舍地址需要变更的,具体办理的要求、程序与新申请建设鸽舍相同。
第十二条信鸽饲养人应采取下列有效措施,防止信鸽产生污染,影响周围市容环境卫生:
(一)鸽舍每平方米所饲养信鸽不得超过8羽;
(二)每日清扫鸽舍,保持鸽舍内外环境整洁;
(三)定期进行鸽舍消毒、信鸽疫苗接种等;
(四)设置降低鸽舍信鸽噪音、防护鸽舍鸽羽和信鸽排泄物散播的设施;
(五)设置防止污染建筑物、公用水箱水源等设施;
(六)信鸽定时驯放,每日不得全天驯放信鸽;
(七)信鸽协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信鸽协会应制定会员信鸽饲养活动的检查、考核、评比等规定,并保持与街道、城市管理、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协作,加强信鸽饲养活动管理。信鸽饲养人违反规定的,由信鸽协会责令改正,并依据协会规定对其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扰民并遭投诉的信鸽饲养人,经相关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后,其不良纪录纳入信鸽协会严管系统,并在翌年办理年检注册时,到信鸽协会领取、填写《养鸽状况调查表》,并经所在街道、居民委员会加盖公章确认,否则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第十五条信鸽饲养人在饲养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执法、街道、规划和其它相关管理部门,分别按有关规定进行教育、行政处罚等:
(一)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鸽舍的;
(二)未征得产权人的同意,侵占他人所属房建区域建设鸽舍的;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四)未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对城市人民健康产生危害的;
(五)未按要求设置降低鸽舍信鸽噪音、防护鸽舍鸽羽和信鸽排泄物散播的设施,对他人生活产生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信鸽饲养人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要求及时进行动物免疫接种和消毒,对城市人民健康有潜在危害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依法进行强制免疫接种和消毒。所需费用由信鸽饲养人承担。
第十七条信鸽饲养人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鸽舍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视其情节,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2—5%的罚款。
第十八条信鸽饲养人在饲养信鸽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在对养鸽活动的管理过程中,因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考核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由区政府财政每年预算3万元作为专项奖励基金,对文明养鸽、依法养鸽者及在管理养鸽活动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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