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号:1278ss08096)
体育社会问题及其控制研究
仇 军
钟建伟
王永红
2009年8月20日
目 录
1.体育社会问题的界定与特点………………………………1
1.1体育社会问题的界定………………………………………1
1.2体育社会问题的特点………………………………………5
2.体育社会问题的种类与产生原因…………………………5
2.1结构性体育社会问题………………………………………5
2.1.1大众体育的人口参与率低………………………………5
2.1.2运动员的就业安置问题…………………………………10
2.2行为失范性体育社会问题…………………………………13
2.2.1 兴奋剂问题……………………………………………14
2.2.2 运动员行为失范问题 …………………………………17
2.2.3 观众的行为越轨问题 …………………………………18
2.2.4 竞赛中的黑哨问题 ……………………………………20
2.2.5 种族歧视问题 …………………………………………22
2.2.6 性别歧视问题 …………………………………………23
3.体育社会问题的控制………………………………………24
3.1社会控制的内涵……………………………………………24
3.2体育社会问题的内在控制…………………………………26
3.3体育社会问题的外在控制…………………………………27
参考文献……………………………………………………30
体育社会问题及其控制研究
体育社会问题(Social problems in sport)是指体育运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各种社会问题。体育社会问题除了具备社会问题的一般特点-普遍性、客观性、持久性和时代性,还具有自身的特点:透明性更强、影响波及的范围相对较小、后果更容易被放大化。体育社会问题根据其产生根源的不同分为由于社会结构整合失调产生的结构性问题和由于社会规范的缺乏和有效制约而造成的社会行为失范问题。无论是社会结构性问题,还是社会行为失范性问题,都会对体育产生不良影响,从而影响体育运动的发展,进而影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因此,体育社会问题是每个国家都十分重视的问题。
1.体育社会问题的界定及其特点
1.1体育社会问题的界定
讨论体育社会问题,首先应当认识什么是社会问题。从语义学上分析,日常生活中的“社会”一词是指一种公共的、许多人共处一起的环境。理论上的“社会”是一种特殊的群体,是指相当数量的人们按照一定的规范发生交互行为与相互联系的生活共同体,也是指一定时期与范围内各种人际关系和群际关系的总和。“问题”是指不符合社会中的主导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的公共生活中的麻烦。然而,问题并非如此简单,由于不同的学者研究的侧重点或研究兴趣的不同,因此对社会问题所下的定义也不尽相同。
社会学界公认的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问题一般具备四个要素: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它们对个人或社会造成物质或精神损害;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它们触犯了社会里一些权力集团的价值观或准则;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它们持续了很长的时间;作为一种社会问题,由于处于不同社会地位的群体会做出不同的判断,对它们的解决方案也往往多种多样,因而在如何解决社会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根据这四个要素的规定,费孝通等将社会问题定义为社会问题是社会关系或环境失调,致使社会全体成员或部分社会成员的正常生活乃至社会进步发生障碍,从而引起了人们关注,并需要采取社会的力量加以解决的问题。乔恩•谢泼德(Jon Shepard)和哈文•沃斯(Harwin Voss)在《美国社会问题》一书中认为:“一个社会的大部分成员和社会一部分有影响的人物认为不理想、不可取,因而需要社会给予关注并设法加以改变的那些社会情况即为社会问题。”我国老一辈社会学者孙本文认为:“社会问题就是社会全体或一部分人的共同生活或进步发生障碍的问题。”当社会秩序安定,人与人之间的共同生活顺利安全,社会是没有问题的。袁方主编的《社会学百科辞典》中对社会问题是这样定义的:“社会中的一种综合现象,即社会环境失调,影响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生活,破坏社会正常运行,妨碍社会协调发展的社会现象。”王康主编的《社会学词典》中将社会问题定义为:“指在社会变迁过程中,某些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发生了与现实的社会环境失调(即相异或发生矛盾),并引起人们普遍注意,需要以社会的力量来解决的现象。”北京大学编写的《社会学教程》中则把社会问题定义为:“是社会中发生的被多数人认为是不合需要或不能容忍的事件或情况,这些事件或情况,影响到多数人的生活,而必须以社会群体的力量才能进行改革的问题。”陆学艺主编的《社会学》一书将社会问题定义为:“凡是影响社会进步与发展,妨碍社会大部分成员的正常生活的公共问题就是社会问题。它是由社会结构本身的缺陷或社会变迁过程中社会结构内出现功能障碍、关系失调和整合错位等原因造成的;它为社会上相当多的人所共识,需要运用社会力量才能消除和解决。”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发现并不是任何与社会生活有关的问题都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问题,只有引起公众注意,并对整个社会造成危害的公共问题才是社会问题。而那些产生于个体的性格之中,与个人所直接了解的有限的社会生活范围有关的,在个人的利益和价值观念与社会现实发生冲突时产生的个人困扰则不能称之为社会问题。所以社会问题必须具备公共性和危害性两个前提特性。公共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数量众多的人群面临相似的问题,并且已经引起了公众的注意;二是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源已经超出了个人的局部环境,并牵涉到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依靠公共部门使用社会力量来解决。没有了公共性就不能称之为“社会问题”。危害性就是它会对陷入其中的个人和整个社会在物质上或者精神上造成负面的、有害的影响。所谓有害主要是指它违反了现存的社会规范和价值准则,特别是违背了主流社会的价值规范。这说明人们认识到的社会问题并不包括我们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所有阻碍社会进步的行为,而反映的是那些违反了社会主导阶层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的行为。
体育社会问题是一个人们既熟悉又陌生的概念。所谓熟悉,是指人们都能感受到它的存在,多多少少能对其发表一些议论,谈些见解。所谓陌生,是指许多人对体育社会问题的认识又是含糊不清的。认为体育社会问题就是体育运动中的热点、焦点问题,即人们高度关注的或与利益相关的体育现象就是体育社会问题;有人认为体育运动中的犯罪就是社会问题,即体育运动中某些严重越轨的社会现象就是体育社会问题;有人把体育运动中一时无法解释的矛盾、冲突归结为体育社会问题;也有人将体育运动中的阴暗面、不健康现象归结为体育社会问题。这些对体育社会问题的认识是不全面的,它们涉及了社会问题某一个方面的特征,还没有深入到对体育社会问题的本质认识。
对体育社会问题的界定实际上是一个科学的认识过程。一般而言,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去界定体育社会问题:其一,是否使体育运动的社会运行失调;其二,是否影响了与体育相关的多数社会成员的体育利益或体育生活;其三,是否符合社会的主导价值标准和规范标准。综上所述,对体育社会问题的定义是:体育社会问题是影响社会成员健康生活,妨碍社会协调发展,引起社会大众普遍关注的一种社会失调现象。它包括体育领域中所表现出来的各种社会问题,包括体育的参与者(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的管理者(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俱乐部官员)、体育的欣赏者(现场观众、非现场观众)、体育设施、体育的利益相关部门(媒体、赞助商)等。
1.2体育社会问题的特点
在广义的体育社会问题中,不管是因为体育行为而产生的社会问题,还是在体育行为中反映的其它社会问题,都是社会问题的一种表现形式,必然也体现了社会问题的一些基本特点,这些特点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普遍性。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和民族都存在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这种普遍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同社会都拥有某些相同的问题。虽然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结构、社会制度形式、历史文化传统等各个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别,但是它们仍然会拥有一些相同的社会问题。比如社会不平等、社会暴力侵犯等。二是不同社会面临着在具体内容、性质、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的社会问题。人类社会是一个复杂系统,在社会结构上,每个社会都无法避免出现结构功能障碍或者是各个功能结构之间的关系失调。从而每个社会都存在带有自身结构色彩的社会问题。
客观性。社会问题是社会现实中客观存在的,也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并能为人们的意识所能反映的事物。这种客观存在的社会问题不是人们在头脑中凭空想象出来的,而必须是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感观和思维活动从十分具体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得以发现。但是社会问题的客观性并不意味着人们都同一个社会问题的认识是相同的,恰恰相反,不同的人对社会问题的反应存在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是由于人们在知识结构、个人利益以及社会地位等方面的不同造成人们主观意识反应的不同。这种不同并不能抹杀其客观性,而仅仅是人们主观能动性的表现。虽然社会问题存在客观性,但是并不表示社会问题能自然而然的为人们所认知。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有些社会问题的后果在短时间内没有得到充分的暴露和反应,这样人们就比较容易忽视这个社会问题的存在。这种隐藏性使得人们往往错失解决这个社会问题的最佳时机,社会问题的后果也就越来越严重。比如我国的人口问题。第二个原因是由于某些利益集团为了其自身利益而故意隐瞒某些社会问题的存在。他们通过对信息的垄断和隐瞒,使得人们忽视了这些社会问题的存在或者低估这些社会问题的严重性。这样隐瞒社会问题并不能使这种社会问题因此而自动消失,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社会问题可能会越来越严重。
持久性。社会问题一旦出现就会在社会中持续的出现,同时解决它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社会问题持久性的根源就在于社会问题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社会问题出现原因的复杂性。社会问题的出现往往不是由单一社会因素造成,而是涉及到社会的多个因素之间的复杂关系。二是对社会问题认知的复杂性。面对同一个社会问题各个社会群体的反应是很不一致的。有的利益群体为了本集团的特殊利益,当某一个事物被认为是社会问题时会损害其利益时,它们会通过各种手段否认这个社会问题的存在。同时在承认这个社会问题的群体中,也会在社会问题后果严重性方面出现分歧。前面两个因素造成了社会问题复杂性的第三个方面:解决社会问题的复杂性。由于造成社会问题涉及到多个因素,从而使具体分析社会问题的发生过程就变得异常困难。从而使我们希望通过分析社会问题的发生原因来对症下药变得困难而复杂。同时利益群体的出现会使得分析社会问题的客观性受到限制,并且各个利益群体在制定解决社会问题的政策上也很难达成一致,这样就使社会问题的解决更加的复杂。由于利益群体的作用,最后的公共政策就只能是各个利益群体之间妥协的结果,这种政策往往并不是解决这个社会问题的最优选择,从而使解决社会问题需要更长的时间。
时代性。社会问题的时代性是指各个社会所面临的社会问题会随着时间的改变而改变。这种改变体现在四个方面:(1)有的事物在以前并不认为是社会问题,现在被认为是社会问题。这种问题在之前往往是那些被认为是个人困扰的事物,随着公众对这些个人困扰的关注和介入,个人困扰就转换为社会问题。比如婚内强奸、家庭暴力等。(2)有的事物在以前被认为是社会问题,目前却不再是社会问题。这类社会问题往往是问题相关者通过各种手段改变其问题化的社会地位,从而使其成为合法的社会行为。比如同性恋,这种行为在以前社会中普遍认为是不符合社会道德和精神规范,从而被认为是社会问题。随着同性恋者和相关人士的不断努力和争取,有些社会已经开始将这种行为认为是个人事物,不再是一种社会问题。更有的国家通过立法来保障这种行为不再被问题化。(3)有的社会问题通过人们的努力得到了解决,从而这种社会问题在现在的社会中消失了。比如奴隶问题。(4)当今社会的有些社会问题是以前社会所没有的。随着社会结构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一些新的社会不协调也会随之出现,新的社会问题也就浮现出来。如全球的环境污染问题。
体育社会问题除了具有上面所论述的社会问题的基本特点外,由于其涉及到体育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和社会行为,因而还具有自己本身的一些特点。其一,体育社会问题相对其它的社会问题其公众的透明性更强。现代体育的发展趋势就是竞技体育的不断商业化,体育的巨大经济潜力使得各种传媒日益关注体育行为的各个方面。同时体育的发展也日益依靠各种传媒的力量以不断拓展其社会影响力。随着体育的社会影响力的增强,一切关于体育的行为都具有了新闻价值,这就使得体育的各个方面处于各种媒体的关注之下。除了体育本身的比赛过程、比赛成绩、运动员表现等方面受到媒体的关注,体育中反映出来的社会问题也成为媒体的关注焦点。公众通过现代各自传媒手段可以很方便、快捷、全面的了解各种体育社会问题,其透明性比一般的社会问题要高。其二,体育社会问题影响波及的范围相对于其它社会问题相对较小。由体育行为所引发的体育社会问题其影响的范围局限于从事这项运动的人,相对于那些影响范围波及全社会所有公民的社会问题,比如人口问题、贫困问题、环境问题等,其波及的范围要小得多。所以其社会性的后果也要小得多,属于局部社会问题。其三,体育社会问题的社会性后果更容易被放大化。由于各种体育社会问题处于公众的关注焦点上,所以这些体育社会问题所造成的社会性后果也很容易被媒体和公众放大。比如同样是青少年越轨行为,学生运动员的越轨行为就更容易为媒体和公众的关注,通过媒体对这些行为的放大性处理,大众就会认为学生运动员的越轨行为比一般青少年的越轨行为的社会性后果要严重。
2体育社会问题的种类与产生原因
根据社会问题产生的根源,可以将社会问题分为由于社会结构整合失调产生的结构性问题和由于社会规范的缺乏和有效制约而造成的社会行为失范问题。根据社会问题发生领域,以将社会问题分为政治社会问题、经济社会问题、体育社会问题等。体育社会问题可以根据其产生的根源,分为结构性体育社会问题和行为失范性体育社会问题。
2.1结构性体育社会问题
结构性体育社会问题产生的根源是社会结构处于一种相对失衡的状态。社会结构的相对失衡主要表现为社会各群体之间的利益结构的失衡,利益结构的失衡必然会加剧社会矛盾,从而引发各种体育社会问题。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利益结构失衡在任何社会都存在,但是在社会转型时期表现得更加强烈和明显。社会转型是一种快速、全面、根本性的社会变迁,从社会结构来看就是原有社会结构的解体和新的社会结构建立的过程。这一时期由于社会结构中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变迁速度不同,处于过渡阶段的社会结构就会处于一种十分不稳定的状态,各个利益部门缺少统一的社会规范和制度,所以整个社会结构就会相对失调。转型时期的社会是结构性社会问题的多发时期。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这个转型从经济角度看是从再分配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从社会结构来看就是从总体性社会向后总体性社会的转变。在转型过程中,各社会部门的转变速度不一致,比如,在其它社会部门的转型不断深化的同时,我国的体育部门的转型的步伐就相对缓慢,总体上还是处于总体性社会时期的运作方式。当整体的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而体育部门仍不随之改变,这两者之间的结构性矛盾也就不可避免,因此,目前我国的结构性体育社会问题比较明显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1大众体育的人口参与率低
国家体育总局于2001年对我国群众体育的发展现状进行的第二次全国范围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2000年,在我国16岁以上城乡居民中只有35%的人参加过一次或一次以上体育活动。根据1997年规定的我国体育人口的基本标准(即每周参加体育活动不低于3次,每次活动时间30分钟以上,具有与自身体质和所从事的体育项目相适应的中等或中等以上负荷强度者),2000年我国16岁以上的体育人口为18.3%。而由澳大利亚运动委员会的调查显示,2001年澳大利亚15岁以上公民中高达77.8%的人至少参加过一次体育活动。在参加者中平均每星期的运动次数达到了2.9次。据日本总理府调查,1994年日本公民的体育参与率为67%;1994年美国危害行为调查资料表明,1992年美国公民的体育参与率为71.3%;1995年,加拿大体育活动调查显示公民的体育参与率为90%;1994年英国健康与生活方式调查表明1993年英国国民的体育参与率为83%;1995年新西兰公民的体育参与率为94%。总体而言西方发达国家的体育参与率均高出中国一倍以上(见图1)。
大众体育的人口参与率过低虽然有个人因素,比如缺乏兴趣,缺少时间等。但是其根本性的阻碍因素来自于社会结构之中,是一种结构性社会问题。目前阻碍我国大众体育发展的结构性因素主要包括体育资源严重短缺和体育组织管理力量薄弱两个方面。
其一,体育资源严重短缺。体育资源短缺一直是阻碍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一个基础性因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大众对于体育的消费需求日益增强,体育资源的供给短缺与需求上升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激烈。体育资源是指在开展体育活动中一切需要利用的资源,主要包括体育设施、体育器材、体育经费、体育信息等。目前在我国体育资源短缺情况比较突出的主要是体育经费和体育设
施两个方面。2001年中国群众现状调查的结果显示,我国城乡居民体育活动点在当前面临的主要困难是经费匮乏和场地拥挤,分别占27.0%和21.9%。在体育经费短缺方面。中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题组(1998)根据1996年我国各级体委统计年报汇总得出当年我国各级体委系统的体育经费是28.41亿元,只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0.041%。而其中用于群众体育方面的经费只占其中的15%左右。而在西方发达国家,体育经费一般占国民总产值1%以上,其中绝大部分用于大众体育。如1995年和1996年日本文部省体育局的体育经费预算分别为553.47亿日元和537.95亿日元。明确用于竞技体育的经费占总体的18.89%和14.39%,其余经费全部用于大众体育。在体育设施资源不足方面。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教育部等部门于2004年联合开展的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工作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03年,我国各系统、各行业、各种所有制形式(不含港澳台地区)共有各类体育场地850 080个,占地面积为22.5亿平方米,建筑面积为7527.2万平方米,场地面积为13.3亿平方米。以2003年底全国总人口129227万人(不含港澳台地区)计算,平均每10万人拥有体育场地65.8个,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为1.03平方米。而在1990年,意大利每10万人就拥有212个体育场地,芬兰为457个,德国为248个,瑞士为220个,日本为260个,韩国在1994年的数据为100.62个。我国的体育设施资源与其它国家还存在相当的差距。
同时我国体育设施被侵占的情况也相当普遍。普查数据表明,我国体育系统被占体育场地共有303个,被占面积为245万平方米,被占体育场地面积占体育系统场地面积的1.4%,被占体育场地原始投资总额为13亿元。除海南、西藏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有体育场地被占的情况。
我国体育资源稀少固然有其历史原因,比如1949年前,全国体育场地设施只有4982个,1991年达到538256个,到1995年第四次全国场地设施普查时也只有615693个。虽然我国的体育场地数一直在不断增长,但是由于我国人口增长速度也很快,致使我国的人均占有量还是远远低于国际标准。造成我国体育资源严重短缺的更为重要的原因是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国家力量不断从大众体育领域中退出,而市场力量又没有有效的进入。结构性的断裂造成我国发展大众体育的资源得不到足够的供给,从而阻碍了我国大众体育的发展。国家力量从大众体育领域中的退出是指大众体育的发展很难得到国家力量的有效支持。虽然目前我国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资仍然主要是由国家和地方两级政府完成,但是经费投入十分有限,只占体育事业经费的1.99%;而且大多数公共体育设施是在召开各级运动会的筹备期间,以满足竞技体育比赛需要而建设,这些体育设施大多都不适合大众体育锻炼的需要。而以开展群众性的全民健身活动为主的非标准体育场地共有302902个,只占全国体育场地总数的35.6%。场地总面积为2.1亿平方米,只占全国体育场地总场地面积的14.8%。历年累计投入建设资金为271.7亿元,占全国体育场地历年建设总投入的14.2%。国家力量的退出还表现在新建住宅小区很难按标准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和体育设施被侵占的活动中。虽然我国的《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都提出要解决好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同时《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对社区应该配套或预留的公益性体育设施用地面积及体育场地的类型做了明确的规定,不同面积和居住人口的社区应配套的体育设施建设用地和场地类型也有不同。但是各地大量新闻报道反映这些法律法规很难得到实施,侵占体育设施依然频繁。同时在社区建设中规定中的公共体育设施也很难实现,逐渐成为各个新建小区中的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矛盾冲突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政府在体育职能上的转变并没有到位,应该进入市场的职业体育没有放开,而需要国家力量支持的大众体育则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支持。在竞技体育和大众体育两个方面,体育主管部门既固守着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举国体制,又占有着体育职业化和体育产业化带来的丰厚利润。开展大众体育的责任并不明确。
另一方面,市场力量也很少进入大众体育领域。在目前我国的大众体育中,通过市场手段进行调节的体育资源十分有限。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方面,通过市场手段筹资建设的体育设施还处于规模小,数量少的阶段。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工作的数据显示,我国历年累计投入体育场地建设资金为1914.5亿元,其中财政拨款为667.7亿元,单位自筹为1032.6亿元,共占投资总额的88.8%,通过其它市场手段筹集的资金只有214.2亿元,只占投资总额的11.2%。大众体育的开展经费方面,中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题组(1998)的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抽样地区省、市、县三级群众体育政府机构1994年的经费来源中,行政拨款为72491.8万元,组织群众体育活动收入515万元,行政拨款占总数的99.30%。同时在家庭体育消费方面,1996年抽样地区的家庭体育消费总额为1299.84万元,平均每个家庭的体育消费额为116.58元。而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大众体育经费来源中,家庭体育消费是最重要的渠道。1990年英国平均每个家庭的体育消费额为60.98美元,西班牙为72.99美元。总体而言,我国大众体育的经费主要依靠有限的财政拨款,居民的体育消费投入少,广大群众和大众体育的管理者还没有建立和形成适应市场经济的体育消费观念以及花钱买健康的意识,通过市场手段筹集经费的能力还很弱,这是造成我国大众体育经费不足的重要原因。
其二,体育组织管理力量薄弱。大众体育(Sport for all)的最终目标是要让每个人都能参与到体育活动中来,享受体育给人们所带来的各种利益。其特点就是参与的人数多,人员的异质性强,这就要求大众体育的组织管理部门具有极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不仅组织管理的覆盖面要广,面向所有的社会大众,而且组织管理的力度要强,才能有效的动员个人特质不同的社会大众参与到体育活动中,同时使他们置于有序的管理中。
目前我国的体育组织管理力量薄弱,在社会基层主要的组织管理模式根据组织的性质分为政府组织管理、市场组织管理和社会组织管理。政府组织包括体育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市场组织包括锻炼者所属单位、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和体育健身俱乐部;社会组织则是指各种体育社团。但是这些组织管理模式在目前我国的大众体育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大量参与在大众体育中的人们仍处于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状况。据杜利军等的调查[8],1996年我国参加单位,社区,辅导站及俱乐部组织的体育活动者只占总人口的1.84%,占参加体育活动人口的5%左右,绝大部分的人们是自发地参加体育活动。倪同云[9](1999)抽样调查数据显示,作为我国基层群众体育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晨晚练点中的绝大多数是锻炼者自愿结合、自主管理的模式(7),其比率超过70%以上(见表1)。这种自我管理的发展模式由于其自身的先天不足,这种发展模式难以有效的动员和管理我国的大众体育事业。自我管理的模式最大的缺陷就在于它组织水平低,资金来源有限。同时它既不是政府组织,没有任何权力发号施令;又不是得到政府批准的社会民间团体,没有规范化的管理体制、沟通联络机制和协调能力,容易为有不轨之心的人所利用,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发展就是利用了这一点。所以必须加强其它模式的组织管理能力以取代这种自愿结合、自主管理的模式。
表1 我国城镇居民晨晚练点管理模式统计(%)
不同城市化水平 不同经济发展水平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小城镇 发达地区 欠发达地区
锻炼者自愿结合、自主管理 75.8 68 61.2 70.6 73.1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管理 15.2 6 22.4 14.4 0
有关体育协会管理 4.7 11 7.7 6.2 11.5
体育行政部门管理 1.4 9 4.5 2.2 3.8
锻炼者所属单位管理 1.9 3 3.0 1.4 3.8
小区物业管理 0.5 1 0 0.7 3.8
造成我国大众体育组织管理力量薄弱的原因同样来自于我国的社会转型。社会转型的结果导致我国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职工体育管理模式的淡出,与此同时,却没有及时的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大众体育管理模式,造成了目前我国在大众体育组织管理方面的力量缺失。在目前我国的转型社会中,由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和企业的市场化,通过体育行政部门和锻炼者所属单位的管理模式已经失去了其发展的基础,所以目前比较适合我国大众体育管理模式是地域性的社区体育管理模式和业缘性的体育社团管理模式以及市场化取向的健身俱乐部模式。
2.1.2运动员的就业安置问题
目前我国在役运动员约为14000人,每年待安置的运动员大约3000人。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组织的调研小组于2002年对湖南、广东等8省(区)的调查结果显示,我国退役运动员的就业情况很不理想,从1999年到2002年,不仅就业人数逐年减少,而且就业安置率也在不断下降,从1999年的58.04%降到了2002年的17.01%(见图2)。[10]由于大量的退役运动员无法进入社会就业,造成在运动队中存在大量的待分配人数,这些人长期滞留于运动队之中,占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严重地影响了运动队正常的人员更替,从而阻碍了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同时由于竞技体育员在就业安置问题上出现了严重的问题,造成家长不愿将自己的子女送去当运动员,从而使我国在竞技体育方面出现后备人才短缺问题。竞技体育员退役之后的就业安置问题不仅是涉及到这些运动员退役之后的生活,而且也影响我国竞技体育的整体发展。
退役运动员作为一个特定的社会群体,整体的就业率过低其根源不是这一群体中的个体因素,而是这个社会出现了结构性问题。目前造成我国退役运动员就业率过低的原因是我国就业结构与运动员培养结构之间的不协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就业制度方面,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不断深化,基本上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就业安置办法,建立起了适应市场经济制度的就业制度。而我国在运动员培养上却仍然按照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专业队形式,这种形式培养出来的运动员在个人素质上已经很难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市场的要求,这就使运动员在退役之后很难就业。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竞技体育依靠举国体制取得了辉煌的成绩,运动员退役后的就业安置也全部由国家统一进行政策安置。到了市场经济时代,国家通过政策进行安置的能力下降,无法对所有的运动员进行统一安置,这就要求运动员进入就业市场,在市场经济中通过竞争来获得就业。一方面退役运动员就业途径趋于多样化,另一方面对运动员能力和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退役运动员安置问题越来越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目前我国退役运动员的安置途径主要包括组织的政策安置、上大学、自谋职业以及其它渠道(见表2)。其中组织分配属于通过国家力量分配,自谋职业属于通过市场力量就业,而上大学则是这两种力量交互作用的结果。
从我国退役运动员安置途径的选择来看(见图3),通过组织进行政策安置仍然是最重要的途径,自谋职业的选择比率正不断增加,上大学的比率一直比较稳定。纵观表2和图3,发现造成我国退役运动员就业率大幅下降的原因就在于作为最主要的就业途径的组织政策安排其就业人数大量的下降,同时所占比率在
表2 我国退役运动员主要的安置途径
年份 就业人数 年初待分配人数 组织分配
(政策安置) 上大学 自谋职业 其它渠道
999 2067 3561 961 305 475 326
2000 1408 3363 642 204 303 259
2001 1016 3226 378 209 301 128
2002 727 4274 326 90 257 54
数据来源于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于2002年对湖南、广东等8省(区)的调查结果(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我国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机制的研究;批准号:00BTY005)
不断上升的途径-自谋职业的人数不升反降,而上大学的人数也大幅减少,造成我国退役运动员的就业人数从1999年的2067人降到727人。在每年待分配的人数稳中有升的情况下,就造成了退役运动员的就业率不断下降。从我国退役运动员就业途径的选择情况中可以发现,目前依靠国家力量进行分配仍占据最重要的地位,依靠市场力量进行就业的作用正不断加强。问题就在于在国家力量不断从运动员就业中退出的情况下,仍然主要依靠国家力量必然造成运动员的就业越来越困难。同时在就业领域越来越市场化的情况下,大量的运动员必然要通过市场力量进行就业,所以其作用不断加强。但是从我国退役运动员的就业情况来看,运动员中能在市场中通过竞争获得就业的能力十分有限,人数从1999年的475人下降到2002年的257人。所以要解决我国退役运动员的就业问题,就必须在运动员的培养上进行结构性的转变,培养出在市场有竞争力的运动员,从而适应
数据来源同表2
不断市场化的就业领域。大量研究显示,造成我国运动员无法在就业市场竞争中获胜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的文化素质低下。有句俗话说“50年代是大学生,60年代是高中生,70年代是初中生,到了80年代则是小学生”,真实的显示了我国竞技运动员文化素质的普遍低下。虽然20世纪90年代末各地区运动队、体工队、运动技术学院进行了各种改革和尝试,出现了运动技术学院与体育学院合并,以及非体育高校创办职业运动队招收现役专业运动员并介入职业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管理形式,为职业运动员文化素质的获得开拓了新的发展途径。但是实际情况并不令人满意, 往往只是“挂名”,流于形式,使我国运动员学识与学历水平出现严重的不符。要从根本上要解决我国退役运动员的就业问题,必须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培养竞技运动员的方式,目前普遍认为体教结合是比较好的替代方式。虽然目前对于体教结合还有一些争议,但是面对市场经济的冲击,其无疑是我国未来培养竞技运动员的最佳方式。
2.2行为失范性体育社会问题
行为失范性体育社会问题是指在体育领域由于其成员的行为缺乏明确的社会规范的指导和有效的制约,从而出现无序和混乱的情况。其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当人们的行为缺乏统一的社会规范的指导时,人们的行为就会是自身利益的驱使,以满足自身利益为目的而不顾其它社会成员的利益,从而引起社会行为的混乱,造成体育社会问题。二是虽然有社会规范指导人们的社会行为,但是这些社会规范不能对人们的行为形成有效的制约,人们的行为便会偏离社会规范,出现越轨行为。由于社会规范的不同,所以一项行为是否可以成为越轨行为取决于发生的社会环境、时间和地点。行为失范性体育社会问题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几乎任何国家都存在不同形式、不同内容、不同程度的行为失范性体育社会问题。但是在转型社会一般会表现的更加明显和激烈。因为在转型社会中,新旧制度交替造成社会规范的混乱,其权威性也会受到人们的置疑。目前这一类被人们广泛注意的体育社会问题主要包括滥用兴奋剂问题、运动员的行为失范问题、观众的越轨问题、裁判的黑哨问题、种族歧视问题和性别歧视问题等。
2.2.1兴奋剂问题
兴奋剂的英文为Dope,一说原为南非黑人方言中一种有强壮功能的酒,一说起源于荷兰语Dop。该词汇1889年首次被列入英语词典,释义为“供赛马使用的一种鸦片麻醉混合剂”。由于运动员为提高成绩而最早服用的药物大多属于兴奋剂药物—刺激剂类,所以尽管后来被禁用的其他类型药物并不都具有兴奋性(如利尿剂),甚至有的还具有抑制性(如b-阻断剂),国际上对禁用药物仍习惯沿用兴奋剂的称谓。因此,如今通常所说的兴奋剂不再是单指那些起兴奋作用的药物,而实际上是对禁用药物和技术方法(如血液回输)的统称。运动竞赛之所以反对使用兴奋剂的理由主要有两条。其一,使用兴奋剂有害身体健康。科学研究证明,使用兴奋剂会对人的身心健康产生许多直接的危害。其二,使用兴奋剂违背了体育固有的价值观。使用非法药物与方法使使用者在比赛中获得优势,这种行为不符合现代体育公平竞争的原则。公平竞争意味着“干净的比赛”、正当的方法和光明磊落的行为。使用兴奋剂使体育比赛变得不公平,运动员们不再处于平等的同一起点。
造成兴奋剂屡禁不绝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对兴奋剂的认定和检测上的困难。多年以来,在服用禁药者与检查者之间展开的一场无休止的“猫捉老鼠的游戏”中,欺骗者似乎总能寻找到一些新的药物和方法战胜检查系统,从而保持领先地位。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使用最多的兴奋剂就是苯丙胺。但是当兴奋剂检测可以查出运动员是否服用了苯丙胺之后,从20世纪70年代起,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用于军事目的的血液兴奋剂(血液回输)开始风靡欧洲体坛。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运动员转而使用不会被查获的生长激素(hGH)以及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由于检测手段落后,在2000年之前,各国运动员基本可以无顾忌地使用EPO而没有被查获的危险。直到在悉尼奥运会上国际奥委会才正式批准进行血检和尿检相结合的EPO检测方法。同时由于实施兴奋剂检查需要购置大量高新技术仪器和设备、建立专门的兴奋剂检测实验室、聘用和培训大批掌握检测分析技术的专业人员,耗资巨大。根据国际奥委会的统计,1989年世界各国总共检查了52371人次,粗略计算,当时全世界兴奋剂检查耗资就高达约1亿美元。巨大的财政压力使得兴奋剂检查很难进行长年经常性的普查,这也会滋长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侥幸心理。
造成兴奋剂丑闻不断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不同国家和不同组织在反兴奋剂问题上没有达成共识。一直以来,国际奥委会、各个世界体育单项联合会、各个国家由于在利益上的争执,它们在兴奋剂的检测、认定、以及是否处罚问题上没有形成一个共同的标准,这就造成了在某些国家、某些运动项目和体育组织中滥用兴奋剂的行为肆虐。比如美国三大最赚钱的职业体育联盟,他们为了起商业利益,对兴奋剂就采用了“放纵”的态度。MLB(职业棒球大联盟)对服用兴奋剂的初犯者禁赛10天;NBA(篮球)对初犯者禁赛5场;NHL(冰球联盟)更是从来不测试球员是否使用兴奋剂。为了在反兴奋剂问题上达成共识,开展全球合作,1999年2月,国际奥委会在瑞士洛桑召开了世界反兴奋剂大会,来自世界各地的代表着奥林匹克运动、联合国、各国政府、非政府机构、运动员以及医疗界的600多名代表参加了大会并通过了《洛桑宣言》。2003年3月3日,由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主持召开了哥本哈根世界反兴奋剂大会。在这次会议上,80多个国家的政府代表和所有主要的国际体育组织,以支持一项决议的方式通过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该《条例》是第一部为所有体育项目和所有国家制定的统一反兴奋剂法典。新《条例》规定,今后将对所有国家、所有体育组织和所有项目的运动员执行统一的违禁处罚标准。
造成兴奋剂在全球范围内的滥用的根本原因在于现代体育的过度政治化和过度商业化。在所有的比赛场上,运动员使用兴奋剂都是出于本质上相同的原因,即希望靠兴奋剂来提高成绩,夺取比赛的胜利。如果比赛的胜利仅仅是赛场上的成功,那么运动员的收获只是一块象征性的金牌和冠军的称号。这时运动员努力拼搏以获得胜利的目的就只是为了证明自己的运动能力,那么要禁止他们使用对他们身体有害并违背运动精神的兴奋剂就会比较容易。但是一旦比赛的胜利受到某种神秘力量的控制,被畸形地与国家的政治利益和巨大的个人经济利益联系在一起时,就会产生使运动员、教练员甚至国家难以抗拒的政治动力和物质诱惑力,从而突破个人健康和体育精神的道德防线,这个时候禁止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困难就大大增加了。人们经常把现代的竞技场比作没有硝烟的战场,现代的竞技体育比赛被人们赋予了强烈的政治色彩,体育比赛成为彰显国家、民族政治利益的载体。通过体育把世界各国联系在一起一直只是人们对体育政治化的一个理想,在现实中多数国家时常利用运动项目来明确的推进他们的军事、经济、政治和文化目标。这一点在冷战时期(1945—1991)表现的尤为明显。许多言论表明了冷战时期主要国家参加体育的这个主导动机(11):[12]
一场运动的胜利可以振奋一个国家的精神,就像……一场战争的胜利一样(美国总统,杰拉尔德•福特,1974)
(在东德)体育为民主德国获得国际认可做出了贡献。体育增强了我们社会主义共和国德声望,使它获得了世界上多数国家德外交认可(德国运动和体育联合会副主席,冈瑟•海因策,1973)
(体育中)每一新的胜利都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体育体系的胜利。它无可辩驳地证明了社会主义文化比日益衰落的资本主义文化更为优越(前苏联政治作家,尤瑞•科托夫和伊万•尤多•维茨,1978)
在这种政治目的的驱使之下,为了取得体育比赛的胜利,许多时候利用兴奋剂以提高成绩就不仅仅是运动员的个人行为,国家也卷入其中。冷战结束后,人们怀疑前东德运动员曾服用药物,但至今没有彻底弄清国家卷入的程度和究竟涉及到哪些奥运会项目。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前东德在运动药物的研制和使用方面一直处于国际领先地位。随着冷战的结束,体育比赛不再具有了“资本主义对共产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竞争的意识形态色彩,取而代之的是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
造成运动员滥用兴奋剂的最为重要的另一个因素是体育的商业化。商业组织对于现代体育的介入促进了现代体育的发展,随着现代体育的发展,其商业价值也不断提升。参与其中的运动员的经济收入也是不断攀升。以美国的四大体育职业联盟为例,在1996年顶尖职业运动员的平均工资和普通工人的工资比在MLB是44:1;NHL是28:1;NBA是88:1;NFL是30:1。由于运动员的竞技水平与巨大的经济利益紧密相关,水平越高相对应获得的经济利益就越大。所以很多运动员铤而走险使用兴奋剂使自己的竞技水平能得到更高的经济利益。而在职业化水平较低的或者还没有进行职业化的运动项目上,获得比赛胜利之后的各种经济奖励也成为诱惑这些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一个重要因素。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悉尼奥运会后我国金牌得主的奖金都超过了100万人民币及大量的物质奖励。只要竞技成绩与经济利益有着直接的密切关系,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原动力就会存在。即使存在强大的外在制约力量(频繁的检查、严厉的处罚等),也只能是治标不治本。
2.2.2运动员行为失范问题
随着竞技体育和大众媒体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竞技体育中的主角-运动员在运动场上以及运动场外的各种行为通过各种媒体手段进入了普通大众的视野中。运动员的失范行为也成了媒体关注的焦点,运动员的各种行为失范就很容易成为人们谈论的话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影响力巨大的体育社会问题。运动员的失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比赛中的运动员暴力行为。体育比赛中,特别是身体对抗性的比赛中,比赛双方运动员之间或者运动员与球迷之间经常会发生攻击对方身体的暴力事件。近年来这方面的新闻报道不断,在社会中产生了负面影响。2004年11月19日在美国底特律奥本山宫球馆爆发了NBA历史上规模最大的球场斗殴,多名底特律活塞队球迷和9名队员卷入了这次事件(12)。2005年斯坦科维奇洲际篮球冠军杯赛中国队与波多黎各队的比赛中双方发生严重的打架事件,双方多名运动员参与其中。运动员在比赛中的暴力行为并不总是由于运动员不遵守运动规范,有时反而是因为运动员过度的遵从了现代竞技运动的运动伦理,是一种正向偏离行为。有证据表明,在强调力量、对抗和身体接触的运动项目中,运动员群体所形成的亚文化希望运动员能在场上有意进行一定数量的犯规、欺骗和攻击。运动员的这种倾向会随着参加运动时间的增加而增加,同时男性运动员中要比在女性运动员更加激烈。[13]运动员必须在比赛中显示自己的攻击性以表明自己是一名真正意义上的“好运动员”,并把自己的这种行为看作是勇敢和献身的标志。这种不断扭曲的竞技体育伦理使运动员在比赛中的行为越来越偏离道德的规范。当有外部因素(裁判不公、球迷挑衅等)成为其导火线时,运动员在比赛中就可能使用暴力行为来发泄自己的不满。
运动场外运动员的失范行为。运动员在运动场外的行为也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当运动员的这些行为与各种社会规范相违背时,他们的行为就会成为各个媒体的新闻内容。目前受到比较多关注的失范行为主要是:吸食毒品。于毒品的特殊性,当它与特殊身份的运动员结合在一起的时候,无疑会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在现实中确实不断有运动员涉及毒品的事件被新闻媒体报道出来。最有名的当然是球王马拉多纳的吸食毒品事件,而目前在NBA中有大量球员使用各种毒品已成为路人皆知的事情。同时在我国也出现了第一个被正式查出的吸毒运动员,辽宁中誉俱乐部守门员于2004年被查出使用了冰毒。虽然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在运动员群体中吸食毒品的比率高于普通人群,但是在普通大众的观念中认为运动员与毒品有种天然的联系。虽然目前并没有研究清楚解释这种联系的机制,但一般认为与运动员的成长经历和生活方式有关。在吸食毒品的运动员中穷苦出生的比率很高,所以猜测当他们拥有大量的金钱时,很容易迷失自己,陷入毒品的漩涡。同时也有人认为现在的竞技体育的对抗性太强,运动员必须面临巨大的心理压力和各种病痛,他们容易通过吸食毒品来舒解压力和麻痹伤痛。这种观点似乎从马拉多纳的个案中得到验证,但是还缺乏大样本调查数据的支持。性侵犯。有研究显示在特定的运动项目中(特别是篮球、足球、橄榄球等身体对抗激烈的项目)男性运动员的性侵犯比率很高。一项由美国东北大学和马萨诸塞大学的研究人员合作进行的调查研究显示,1991-1993年美国30所一流大学中运动员人数占学生比例仅为3.3%,但19%的性暴力事件与他们有关(13)。[14]近年来更是出现了轰动世界的“科比性侵犯案”。这些报道使人们注意到在特定运动项目与性侵犯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关系。由于收集资料的困难,目前对于这个问题还没有太多深入的研究。
2.2.3观众的行为越轨问题
作为体育比赛的一部分,观众的行为也会通过各种媒体的宣传在社会中产生影响。相对于那些接触型运动项目的观众来说,那些非接触型运动项目的观众行为一般表现很好,很少出现暴力攻击行为。而在身体对抗激烈的接触型运动中,其观众的行为则要激烈的多,言语攻击更是普遍,严重的暴力冲突也不时出现,造成极大的破坏。由于球迷骚乱是其中最激烈的、破坏力最大的、社会影响最强的一种观众越轨行为,因而也就成为当今最受关注、研究最深入的观众越轨行为。球迷骚乱俨然已经成为当今竞技体育比赛的一个顽疾。媒体对全世界运动赛事中观众的暴力骚乱行为进行了大量的报道说明观众的暴力骚乱相当普遍并且造成的损失很严重。1985年5月29日被认为是世界足坛最黑暗的一天,这一天发生了著名的“海瑟尔惨案”。在欧洲足球冠军杯决赛赛前尤文图斯和利物浦队球迷因为冲突发生惨案,39人丧生,300多人受伤。而就在惨案发生的10天前,我国也出现了“5•19球迷骚乱事件”。1985年5月19日在北京工人体育场中国足球队主场0:1负于中国香港队,痛失1986年世界杯出线权,随后有超过10000名球迷参与了随后的球迷骚乱,造成大量的物质损失。
研究者普遍认为球迷骚乱是一种相对自主、不可意料、无组织的以及不稳定的情况下对某一共同影响或刺激产生反应的集合行为(collect behavior)。斯梅尔塞提出产生集合行为时必须一次出现的六个社会条件,称为价值累加理论(value-added approach)(14)。[15]第一个因素是“有利的结构”,在球迷骚乱中就是指比赛让大量的球迷可以同时处在一定的空间之中;第二个因素是“结构性压力”,这是球迷在看比赛之前从社会环境中所感受到的各种压力,属于社会环境的影响;第三个因素是“普遍的信念”,这有助于参与集合行为的参与者对其行为赋予意义,在球迷骚乱中球迷一般认为他们的行为可以表达自己的不满,使球队感到压力,从而在以后的比赛中得到改进;第四个因素是“诱发因素”,也就是导火线,这往往是一些戏剧性的小事件,在球赛中对方球员或者教练的一个小动作,裁判的一次“误判”等具体的行为都有可能成为导火线;第五个因素是“行动动员”,一旦前四个因素满足,第五个因素就会出现。参与者通过喊口号等手段使其它人员受到“情绪的感染”,从而也加入其行动中;最后一个因素是“社会控制”,分为事前控制(控制集合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和事后控制(控制集合行为发生后的破坏程度)。对于球迷骚乱的事前控制主要是在比赛场地使用人群控制系统(警察、栅栏、安全检查等其它安全措施),事后控制主要是使用各种手段以驱散人群,缩短骚乱持续的时间和降低骚乱造成的损失。仇军等利用这个理论分析我国运动竞赛中球迷骚乱现象(15)。[16]通过对球迷的调查结果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发现对方球迷盛气凌人、球迷群体利益受损、与对方球迷言语不和、该赢的球未赢下来、自己喜欢的球队输了球等球迷集群因素;裁判判罚不准确、裁判不公偏袒对方等裁判因素;教练指挥不当、队员敷衍比赛、球队未打出特点、球队精神面貌差等反映球队职业水准和敬业精神的因素;赛场环境差、赛场管理水平差、赛场管理人员粗暴、警察保安人员粗暴等赛场管理因素对球迷产生越轨行为都具有显著性作用。
英国是足球流氓最为严重的国家,英国学者对球迷骚乱行为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其研究成果也最为显著。利用社会学理论分析球迷骚乱行为的研究者一般可以分为“牛津学派(Oxford School)”、“马克思主义(Marxist)”、“莱斯特学派(Leicester School)”和“文化研究(Cultural Studies)”四大学派(16)。[17]其中牛津学派的代表人物就是皮特•马什(Peter Marsh),他的代表作是他和他在牛津大学的同事合写的《The Rules of Disorder》(17)。[18]其观点认为球迷的骚乱行为的破坏性并不大,他们的行为更多的是一种象征性的符号。其观点后来受到大量的批评,特别是在大量暴力性极强的球迷骚乱出现之后。利用马克思主义视角研究球迷骚乱行为的代表人物是伊恩•泰勒(Ian Taylor),他认为“二战”之后球迷骚乱行为日益严重的原因就在于足球俱乐部的不断商业化,使足球从工人阶级的运动变成资产阶级的运动,球迷与俱乐部的关系越来越疏远。所以球迷骚乱的一个明确的原因是要从资产阶级那里夺回对足球比赛和俱乐部的控制权。莱斯特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埃里克•杜宁(Eric Dunning)、墨菲(Patrick Murphy)和约翰•威廉姆斯(John Williams),他们利用埃利亚斯(Norbert Elias)提出的“形态社会学”(figurational sociology)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方法,认为之所以会发生球迷骚乱是因为在现代的社会中存在暴力文化,而这种文化主要存在于下层的劳工阶层,他们在近代社会的文明化过程中没有被完全文明化。文化研究学派主要集中于英国伯明翰大学的当代文化研究中心,其代表人物是约翰•克拉克(John Clarke)。他们将关注的焦点放在了“二战之后”青年工人阶级的亚文化上,认为青年继承了前辈对于足球的情节,但是他们的行为方式却发生了改变,行为更加独立,对自己行为缺乏社会责任,从而造成在足球场上使用暴力来表达自己对球队的绝对忠诚。
2.2.4 竞赛中的黑哨问题
所谓“黑哨”是指裁判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款待等而在体育比赛中违背裁判职业道德和体育精神,不公正履行裁判职守的行为(18)。[19]2001年发生了“龚建平受贿案”之后,职业足球联赛中裁判的黑哨问题成了全社会都十分关注的问题。其实不仅在我国的职业足球联赛中有裁判的黑哨问题,在国外的竞技比赛中也传出有类似问题。2005年德国就出现了足球裁判霍泽尔由于黑哨问题被逮捕的事件。但是裁判的黑哨问题在我国确实格外突出,特别是在职业足球联赛中,造成的危害巨大。其一,黑哨问题很容易直接引发球场暴力行为,诱发球迷的骚乱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破坏。其二,造成各个职业俱乐部之间的恶性竞争,破坏联赛的秩序,从而毁掉整个职业联赛。其三,造成不公平的比赛,阻碍运动员运动水平的提高,最终妨碍足球运动水平的提高。可以说裁判的黑哨问题是我国职业足球联赛的一个毒瘤,必须除掉这个毒瘤才能更好的发展我国的职业足球联赛。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学者从管理、心理、和经济等方面分别做了分析。李海、马国凯在分析我国职业足球联赛裁判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认为我国足球裁判员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管理法规执行力度不够、忽视裁判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教育、权力过度集中、行为主体不清,司法难以介入等(19)[20]。马忠臣运用犯罪行为的形成理论分析我国足球裁判受贿行为的犯罪心理(20)。[21]认为影响裁判受贿行为的因素分为主体外的社会环境因素和主体的生理心理因素。社会环境因素主要包括:俱乐部选择用重金贿赂裁判对“黑哨”犯罪心理的产生形成了很强的外在刺激因素;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的错判、漏判为“黑哨”故意错判、漏判提供了掩护;规则赋予裁判员“认为”的权力,判罚的主观性使裁判员做出偏袒某一方的判罚成为可能;比赛前后俱乐部向裁判赠送礼物的亚文化会弱化裁判员的道德醒悟和抵制能力,使“黑哨”的犯罪心理得以持续和加强;偏低的裁判津贴容易使一些足球裁判员产生不平衡的心理状态,萌生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补偿的心理。
对于裁判“黑哨”行为的经济学分析主要是从俱乐部和裁判两个行为主体的角度进行。朱允卫从俱乐部的角度来解释“黑哨”行为出现的原因(21)[22]。由于裁判规则中存在着许多的“灰色区域”可由裁判主观掌握,缺乏职业道德操守的裁判就会实施权力寻租,即设租(Rent-setting)。从这个角度看,在足球比赛中存在着大量的“租”的供给。对于足球俱乐部而言,实施寻租活动的目的可以分为:俱乐部为了打赢凭借球队现有实力在正常情况不可能获胜的比赛而向裁判寻租;为了赢得本该属于自己的胜利而不得不用比赛获胜可能产生的收益的一部分向裁判寻租。为了获得通过比赛胜利而取得的利益,俱乐部因此存在着对“租”的需求,寻租行为便不可避免地产生。韩开成、王健则主要从裁判员的角度来分析来“黑哨”行为出现的原因(22)[23]。认为“黑哨”是球队“寻租”与裁判的“政治创租”与“政治抽租”的结果,裁判的“黑哨”行为是代理人道德风险的一种表现。由于“黑哨”被查处的概率非常小,因此无论对于风险爱好型还是风险规避型裁判来说,其采取“黑哨”行为的预期效用都远远大于他的预期值效用,这就造成了我国“黑哨”行为的猖獗。
2.2.5种族歧视问题
种族(race)指的是被认为具有社会差别的一类人,他们具有某些遗传特性,这些遗传特性在某一群体和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23)。[24]种族歧视是指人们对属于某个特定种族的人采取不公正的态度和行为。种族歧视问题主要发生在欧美社会中,主要表现为白色人种对于有色人种的歧视,几乎在所有的社会领域中都渗透着这种歧视的观念。在体育领域中,种族歧视主要体现为:
其一,虽然有很多的黑人参与到篮球、橄榄球、棒球等运动中,但是还有大量的运动项目中很少见到黑人运动员,比如高尔夫球、体操、羽毛球、帆船、射击、游泳等。其二,对于同样取得成功的运动员,人们给予不同种族的人不同的评价。大多数白人的种族逻辑认为黑人取得成功是由其动物本能所造成的,他们具有独特的身体耐力和技能,但是却缺少人类的感情和智力,是其进化不完全的表现。而对于白人的成功则认为是由于他们的智力、人格、以及文明进化的结果。其三,黑人运动员适合参与需要体力的运动项目和位置,而白人运动员在需要智力的运动项目和位置上则能有更好的表现。所以在大型团体项目中处于所谓的“思维位置(Thinking position)”很少有黑人运动员。比如在橄榄球运动项目中,1995-1996年NFL中黑人运动员占67%,但是处于球队思维核心的四分卫位置上只有9%的黑人运动员。其四,黑人在体育组织中管理位置上人数过少。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这个问题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关注。在美国,位于管理位置的黑人比例一直大大低于在这个项目中的黑人运动员的比例。这同样是由于人们对于黑人的偏见造成的,白人认为黑人不具有领导能力,而大多数的职业俱乐部的老板都是白人,黑人很难在体育组织的管理岗位上获得一席之地。
体育对于种族歧视发挥了什么作用呢?是通过体育加深了人们的种族歧视观念,还是通过体育让人们消除了种族歧视观念呢?这是一个存有争议的问题。支持体育能改善种族关系、消除种族歧视观念的人们认为不同种族的人一起参与到同样的体育中,追求同样的目标,并在运动中彼此合作,互相支持使不同种族的人能得到更多的了解,从而消除个人偏见,改善种族间的关系。但是,认为体育中的互动不能减少种族歧视的人们注意到具有种族歧视观念的人们其思想很难改变,他们会抵制那些挑战他们意识的信息;同时在运动中不同种族的人们的交流是表面的,运动竞赛中运动员们似乎也并没有利用这个机会使自己比其它同龄人拥有更多不同种族的朋友;最后体育中的竞争使体育成为产生或强化种族歧视的场所。种族歧视问题作为一种社会问题还有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
2.2.6性别歧视问题
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里性别歧视被理解为“基于性别的不公正的差别对待”。所以性别歧视可以分为对男性的歧视和对女性的歧视。在体育社会学研究领域,20世纪60年代之后兴起了女权主义研究视角,其基本观点就是女性在目前这个有男性统治的社会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在体育领域女性受到了歧视。歧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体育参与机会不平等。女性在社会主流文化中被认为是天生脆弱,不适宜参加表现“男性”特征如力量、速度的运动项目,而应该参与表现“女性”特征如优雅、美丽的运动项目。所以目前在参与运动的女性中主要集中于舞蹈、游泳、网球等项目,而在田径、举重、拳击等项目处于“准隔离状态”。其二,比赛机会的不平等。在大型运动会中,女性项目的设置总是比男性少,即使是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上。在第一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上甚至没有女性运动项目,也没有女性运动员参加这届奥运会。即使到了2004年的雅典奥运会,女性项目还是少于男性,女性参与者也少于男性。其三,获得赞助支持的机会不平等。在美国有研究显示,学校中女性学生运动员在获得运动设施的途径、设施的质量、运作费用等方面存在严重的不平等。同时在许多社区项目中,虽然还没有确切的实证资料的指出,但是学者们普遍相信女性在设施的获得、可参与项目的数量等方面最可能存在不平等。其四,体育组织的管理位置上女性偏少。在国际奥委会直到1981年,委内瑞拉体联主席丰塞卡和芬兰的海格曼方成为首批女性委员。1997年美国女性德弗朗茨成为国际奥委会首位女性副主席。目前,国际奥委会的15名执委中,仅有一名女执委,126名委员中,女性也只有12人。同时在女性在教练位置上也没有获得平等机会。1996年女子运动队中女性教练只有48%,而在男子运动队中女性教练的比例更是低于2%。
造成体育中的女性歧视无疑是整个社会中女性歧视观念的反映。社会中存在的女性歧视观念通过“性别逻辑”在体育中得到延伸。“性别逻辑”是指男女天生有别,男性的天生特质要优于女性,所以男性具有超越女性的力量,女性天生虚弱,男性天生强壮。这种意识反映到体育中来就表现为体育天生属于男性的行为,女性从生理上就不适合体育,其运动成绩永远不能超过男性,所以女性应该远离体育,从而在社会中建构出体育的“性别逻辑”。体育的“性别逻辑”其表现为强调力量和竞争的体育是符合男性气质的,从而男性都应该参加剧烈的体育,而女性则应该远离它。社会中对女性歧视观念是造成体育中性别歧视的最主要的原因。
3.体育社会问题的控制
从理论上讲,体育社会问题的社会控制机制可以分为内在社会控制和外在社会控制。内在控制机制就是首先确立一套完整的关于体育行为的社会行为规范,然后通过各种手段将其内化到所有相关人员的价值观之中。外在社会控制机制是指通过各种外在于行为主体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强制力量迫使行为主体放弃各种失范行为。
3.1社会控制的内涵
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s)是相对于社会失范而言的,一切旨在防止社会失范并鼓励社会遵从的各种社会努力都是社会控制。由于社会失范给社会带来各种损害,社会的各种力量就会通过各种努力来惩罚社会失范行为,并通过对遵从行为的奖赏来鼓励人们对社会规范的遵从,从而维护社会规范的作用。社会控制一般分为内在控制和外在控制两种类型。内在社会控制(Internal Social controls)是指将社会规范内化到人们的价值观中,从而使人们能够自制,从而遵从社会规范。外在社会控制(External Social controls)是指运用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社会制约机制来促使人们遵从社会规范。外在的社会控制是外在强制力的运用,根据实施外在强制力的组织的不同性质分为非正式控制和正式控制。非正式控制主要通过那些没有正式权力进行控制的群体来实施,主要通过舆论压力、道德谴责等形式表现。正式控制则主要通过专门的社会机构来实现,他们都具有正式的权力来制裁社会失范行为。
内在社会控制是对社会失范最有效的社会控制方法。由于它将社会规范内化于个人的价值观之中,成为他们在社会实践中的准则。所以即使没有外在制约力的控制,面对那些不合社会规范的行为他们也会自发的抵制。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社会失范行为会让他们感觉到自责、负罪感和违背良心,自然就会放弃失范行为。当然内在社会控制也有其局限,那就是完全的内化在现实中很难实现,所以希望完全依靠内在社会控制机制来消除社会失范行为是不现实的,所以必须要有外在社会控制机制来制止那些没有完全内化的人们的社会失范行为。
非正式的外在社会控制机制是当某人出现社会失范行为,其身边的人就表现出消极的态度,以此来给行为人制造社会压力,从而迫使其放弃失范行为。初级群体是实施非正式社会控制的主要群体,父母、兄弟、亲密朋友等人的反应对人们的影响是巨大的。人们常常会为了不失去他们的感情而放弃失范行为的冲动。非正式控制有时是有效的,但是往往也是有限的。因为初级群体的人们往往会为了保护与失范行为人的感情而消减制裁的愿望和能力。
非正式制裁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促使社会产生了专门负责制裁人们失范行为的专门组织和职位,如警察、法院、监狱等。他们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制裁那些失范行为。这些组织和职位的个人感情色彩很淡,使得他们的控制行为更加客观。但是这种控制机制也有很大的不足:其最大缺陷就是其需要巨大的社会成本,发现、调查和审讯各种失范行为等需要大量的成本;这些组织根本无法去发现所有的社会失范行为,造成很多的失范行为可以逃脱制裁;这种控制是事后控制,各种失范行为往往已经产生了巨大的损失和社会破坏。
在认识各种体育社会问题的社会控制机制时,必须清楚这些社会控制机制所能解决的只是那些行为失范性的体育社会问题,而对于那些结构性体育社会问题是无能为力的。解决结构性体育社会问题的方法必须通过社会结构的调整来实现。
3.2体育社会问题的内在控制
体育社会问题的内在控制机制是首先确立一套完整的关于体育行为的社会行为规范,然后通过各种手段将其内化到所有相关人员的价值观之中。内化了社会行为规范的人们自主的抵制各种失范行为,从而将各种失范行为扼杀在意识中而不会在社会实践中出现。显而易见,它是对行为失范性体育社会问题的控制。
每一个稳定的社会中都有一套完整的社会行为规范以规范人们的各种行为。这一套社会行为规范反映了在当时的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情况下各个相关利益群体之间的斗争和妥协,是各个利益群体的博弈均衡。一旦社会行为规范确定就会比较持续、稳定的在社会中发挥作用。只有在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出现巨大变化,现有的社会行为规范才会失去效力,从而建立一套适应新的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社会行为规范。在其建立过程中,由于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斗争,社会行为规范常常会出现断裂。这种断裂表现为有时对于某些社会行为没有规范的制约,而有时对于某些社会行为却有几种互相矛盾的行为规范的制约,从而使身处其中的人们无所适从。目前我国就处于利益结构大调整的时期,在很多方面都缺乏被人们广泛接受的行为规范。比如我国的“黑哨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我国在关于裁判的行为上缺乏规范的制约。球迷失范行为也是如此,在球迷之间还缺乏一套被他们广泛接受的行为规范,还没有成形的球迷文化。这些问题都是出现在我国市场化比较全面的领域,这是一种完全不同于计划经济社会的利益结构,在计划经济时代发挥作用的行为规范被抛弃,但是新的行为规范却没有有效的建立起来,从而出现了这些问题。要控制这些社会问题,就必须首先建立一套完整的被身处其中的人们所接受的行为规范以使他们建立行为的标准,从而通过内化这些行为规范使自身具有抵制那些失范行为的免疫力。
内在控制机制能否产生效果的关键就在于能否将社会规范内化到人们的价值观之中。人们的成长过程就是一个不断社会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断从社会中学习各种知识和规范,并逐渐形成自己的价值观。内化的机制就是通过各种社会手段,包括学校教育、初级群体的示范、新闻媒体的引导等将社会行为规范融入人们的价值观之中。但是由于社会环境的复杂性,使人们的社会化过程与群体和社会的期望有偏差。不完全的社会化使人们的价值观有缺陷,这就会造成人们面对相应的失范行为时缺乏自我调控能力。
通过内在控制机制控制体育社会问题的重点就是严密控制相关人员的社会化过程,使他们能完全的将各种相关的行为规范内化,从而达到内在控制体育社会问题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要重视学校教育发挥的作用,将他们首先培养成一群具有完全人格的人,形成正确的是非价值判断能力。对于兴奋剂问题,就要在学习过程中向他们传输这样的理念:成功固然是我们努力争取的目标,但是在争取成功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不公平的手段获得的成功是可耻的、违反道德的。运动员一旦具备了这种价值观,他们就会对使用兴奋剂来提高成绩的行为感到反感,有违自己的“良心”,从而抵制使用兴奋剂。发生在运动员身上的各种场内场外的失范行为都是其人格没有发展完全的表现,这与他们所受的学校教育有很大的关系。由于运动员在性格上更加外向、好动,往往从小就被认为是“坏学生”,他们的教师也往往会放弃对他们的教育,使他们从小在人格发展上就存在缺陷。如果在这些运动员的人格成长过程中获得更好的教育引导,树立他们健康的人格,使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有更多的自我控制能力,那么关于他们的各种失范行为也必然减少甚至消失。
在社会化过程中更为重要的一种手段是社会学习。在人的价值观形成过程中社会环境影响往往更为关键,他们通过观察周围人群的行为和言语以及与这些人群之间的互动来建构自己的价值判断标准。事实证明各种价值观中的缺陷往往产生于这种学习过程中。如前所述,很多运动队中都有亚文化,他们宣扬攻击、贬低女性、排斥不同种族的人(比如篮球项目排斥白人、冰球项目排斥黑人、管理层排斥黑人),在这种环境下就很容易产生暴力、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等问题。同时初级群体的影响也很重要,父母、亲密朋友的行为都会对正在成长中的运动员产生影响。所以改造运动队亚文化的不良因素是必须的,使运动队成为一个传播正确行为规范的场所,同时成为一个不同性别、不同种族的人们之间互动交流的平台,让他们在互动交流中树立性别平等、种族平等的信念。
3.3体育社会问题的外在控制
通过外在强制措施解决体育社会问题是指通过各种外在于行为主体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强制力量迫使行为主体放弃各种失范行为。根据强制力量的来源分为正式和非正式控制。正式控制其强制力量来源于国家政权,通过法律、法规等形式由政府的正式机构实施。非正式控制的强制力量来源于社会群体,通过劝诱、批评等日常互动方式对越轨者产生社会压力,从而迫使其放弃越轨行为。与行为者关系密切或者与其有直接互动的人是主要的实施者。
具有完备的法律、法规是正式外在控制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只有首先做到有法可依才能达到违法必究。从反兴奋剂的历史中可以发现有着很长的一段时间由于没有规定不能使用兴奋剂,造成有违公平竞赛原则的使用兴奋剂行为泛滥。即使在明确反对使用兴奋剂之后,还是出现由于没有对某些兴奋剂列入禁药范围而无法对使用这些兴奋剂的人进行处罚的情况。在我国的裁判黑哨问题上也出现了法律缺失的情况。在“龚建平事件”中,由于我国没有专门针对裁判黑哨行为的法律规定,造成在对其定罪时出现较大争议。所以运用正式外在控制机制的首要任务就是设立专门的机构并制定完整明确的规定。
有法可依之后就必须要做到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对于任何违法规定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决不姑息养奸。这是正式外在控制机制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但这也往往是各个相关部门最难以做到的一点。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相关部门的各种主观原因之外,客观上执法过程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由于执法成本的制约,很多部门只能采用各种变通行为履行自己的职责。这一点在反兴奋剂行为中表现的最为明显。由于兴奋剂检测需要大量的资金,反兴奋剂机构的资金并不足以使其可以对每一位运动员进行全面检测,而只能使用抽查的方式,这就助长了某些运动员的侥幸心理。同时在球迷骚乱中由于需要大量的人力来控制人数众多的球迷,不可能做到对每一个球迷的行为进行完全的监控,这就使某些球迷认为可以乘着混乱的局势做些违法的事情而不会被发现,从而造成更大的混乱。其它机构对比如裁判黑哨、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等问题的控制上也会遇到相似的问题。而要解决资源短缺的问题,有两个解决思路:一是增加相关部门可以使用的资源;一是降低执法的成本。相对应的在解决正式外在控制执行过程中的成本制约问题,有两个解决途径:一是增加各个部门的经费和人力预算,二是降低发现失范行为的成本。
对于反兴奋剂问题,首先是要增加各级反兴奋剂机构的资金支持和相关技术人员,保证他们可以对更多的运动员进行更多次的兴奋剂检测。同时不断提高兴奋剂检测的科学技术水平,降低每次兴奋剂检测所需的费用,从而使同样的经费可以进行更多次的检测。对于球迷骚乱问题,首先要在比赛场地内和周边地区增加大量的警力和治安人员,从而当有突发事件发生时可以有足够的人力去解决。另一方面要使用各种措施避免大量球迷聚集在一起,从而降低球迷发生骚乱的概率。最常见的措施就是各个看台之间互相隔离;支持不同球队的球迷之间互相隔离;在每一个看台都布置保安人员;设立多个出口,快速将大量的球迷疏散到不同区域。这些措施的目的就是将球迷分隔成许多相对独立、人数有限的群体,从而可以控制骚乱发生的概率和范围。
非正式控制机制的最大优势就在于其执行成本的低廉,这也正是在目前存在大量的正式控制的同时还要强调非正式控制的原因所在。由于非正式控制利用的是人们之间日常生活中的互动,不需要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不需要专门的经费去发现各种越轨行为。人们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很多行为都会暴露在其它人的面前,即使是个人私密的行为,身边的亲朋好友也有可能从他们的神情、活动中得到线索。所以初级群体在发现个人的失范行为方面具有先天的优势。特别是在我国,人们更加重视与家庭成员和亲密朋友之间的感情和互动,所以个人在这些群体中更加透明,其失范行为更加容易被发现。但是非正式控制的一个致命问题就是对失范行为的制裁有着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并不是每一个被发现的失范行为都会受到同样的反应措施,一切会随着事件、地点、环境和人而改变。同样对于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有的教练员会立即予以制止而有的教练员则可能会默认其行为。这是由非正式控制的作用机制所决定。非正式控制的结果取决于失范者与发现者之间的互动,发现者既可以制止也可以放纵甚至成为帮凶,而失范者也可以继续进行失范行为或者为了挽回与发现者之间的感情而放弃失范行为。失范者和发现者会采取哪种行动是不确定的,这与他们个人的人格、相互之间的感情等多种因素相关。在我国,大多数的发现者会采用包庇、放纵、甚至暗中帮助等方式。事实上我国古代就有"亲亲相隐"的传统。"亲亲相隐"是指法律允许亲属间相互隐罪而不追究或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规定。这项规定源自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思想。发展到现代社会,虽然我国的现行《刑法》中有关于"包庇罪"的条款,但是存在于社会中的文化传统并没有消失。现实中可以发现大量的父母、亲友在发现人们做出失范行为时为了保护他们而包庇他们的行为。在这种社会环境中,要解决兴奋剂、运动员行为失范、裁判黑哨、性别歧视和种族歧视等问题是不能完全依靠非正式控制机制的。但这并不表示非正式控制机制没有作用,它可以起到对正式控制的辅助作用,实际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它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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