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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术比赛:精彩的竞技体育项目——答杨戈先生

时间:2011-11-25 19:52:11  来源:信鸽365  发表者:六盘水市六枝区信鸽协会 
马术比赛:精彩的竞技体育项目——答杨戈先生

 精彩的竞技体育项目:马术比赛
                     ——答杨戈先生
                                       甘忠荣 
    23日扬州市信鸽协会杨戈先生在《中鸽网》以《从马术运动说起》为题,向笔者提出了一个不值一问的问题:麻烦甘先生有时间把“马术”规定一下:是社会体育项目,还是竞技体育项目?并提出了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问题:“获奖马匹不知算不算‘马术’项目的竞技主体?”  
    现简复如下:
  
 一、马术比赛是精彩的竞技体育活动、是竞技体育项目。
    杨戈先生说:麻烦甘先生有时间把“马术”规定一下:是社会体育项目,还是竞技体育项目。信鸽比赛甘先生说不算体育竞技,那马术项目比赛是否可以算“以体育竞赛为主要特征,以创造优异运动成绩,夺取比赛优胜为主要目标的体育活动”?获奖马匹不知算不算“马术”项目的竞技主体?如算,甘先生是否认为可以对其“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并争取“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
   马术比赛是精彩的竞技体育活动、是竞技体育项目。
   正如杨戈先生所说:“马术也成为奥运会中唯一一个男女同场竞技的比赛项目。” 这里,杨戈先生也承认:马术是“竞技的比赛项目”。还要问什么?
   马术比赛这一竞技体育活动其竞技主体实质上仍与我国体育法规定的运动员不矛盾。国际上,也对马术比赛有严格规定。马术比赛需要骑师和马匹配合默契,考验马匹技巧、速度、耐力和跨越障碍的能力。作为一个团队,马匹和选手将共同获得奖牌和名次。但实质上仍是骑师(运动员)参加比赛。
    在此,可用马术竞赛规程及其报道说明。如《2010 年全国马术场地障碍锦标赛竞赛规程》规定: 
  一、主办单位:
   中国马术协会
  二、承办单位:
  京城马汇(北京)国际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
  三、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0 年6 月4-6 日举行。比赛地点:北京京城马汇俱乐部。
  四、参赛单位:
  (一)参赛单位为国家体育总局马术项目2009 或2010 年度注册代表单位以及中国马术协会注册的俱乐部团体会员。中国马术协会俱乐部团体会员单位只允许参加个人比赛项目。
  (二)国家体育总局注册的运动员,根据注册协议可选择代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单位或中国马术协会俱乐部团体会员单位参赛,但只能代表一个参赛单位。运动员在同一年度只能代表一个中国马术协会协会俱乐部团体会员参赛,不得随意变更。
  (三)各参赛单位参加比赛可以冠名,格式统一为:参加单位名称(******)队,赞助单位的名称(括号内名称)不得多于6 个汉字或12 个字节。
  五、竞赛项目:
  (一)场地障碍团体赛
  (二)场地障碍个人赛
  六、参赛资格:
  (一)各参赛单位团体赛限报一个队(4 人4 马),个人赛参赛运动员不限,每个运动员允许骑乘两匹马参赛,其成绩和积分按所骑马匹参赛成绩分别计算。随队人员可报领队1 人,教练1 人,工作人员2 人,马主人数不超过参赛马匹数。
 (二)参赛运动员不分性别,年满16 周岁并持有中国马术协会颁发的2010 年度注册证(或ID 卡),经赛前审验合格后方可参赛。
  (三)各单位自带马匹参赛。参赛马匹必须是已在中国马术协会注册,并具有中国马术协会颁发的马匹护照,马龄在6 岁以上(含6 岁)。经大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确认,合格的马匹方可参赛。
  (四)所有马匹在到达赛区后及时向赛会兽医提交中国马术协会颁发的马匹护照。参赛马匹在赛前进行验马,未参加验马的马匹不得参加比赛。验马须按规则要求执行。
  (五)参赛马匹赴赛区前必须办理相关检疫手续,由所在地、县级兽医站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随马匹到赛区后,在赛前递交承办单位。
  七、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国际马联颁布的第23 版国际马术场地障碍竞赛规则。特殊修订条款的执行,以中国马术协会下发通知为准。
  (二)场地障碍赛分四轮进行。障碍数量为十二道,其中一道双重、一道三重障碍,并增设水障,水障宽度为3.5 米,行进速度每分钟350 米。采用国际马术竞赛规则处罚A 表进行评判。
  1、比赛第一、二轮为团体赛,并作为个人赛的资格赛(资格赛录取人数视实际参赛人数另定),争取时间。障碍高度1.30 米-1.40米,宽度为1.40 米-1.60 米(三横木宽1.90 米)。成绩评定以全队通过规定路线失误少、第二轮比赛用时少为取胜标准,按成绩累计计算两轮同队前三名运动员最低罚分。
  2、比赛第三、四轮为个人赛,不争取时间。障碍高度为1.40米-1.50 米,宽度为1.50 米-1.70 米(三横木宽2.00 米)。以两轮比赛成绩(罚分总和)排列名次。若成绩排在第四名以后的选手和马匹出现罚分相同,则以第四轮比赛用时少者名次列前。前三名的运动员和马匹如果出现两轮罚分相同,将进行附加赛(JUMPING OFF)确定最后名次。争取时间,行进速度每分钟375 米,障碍为六道。若附加赛罚分相同,以用时少者,名次列前。
   八、裁判员和仲裁:
  (一)裁判员名单另行通知,人选由中国马术协会指定,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选派。
  (二)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九、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比赛分别录取团体前六名、个人前八名给予奖励,前三名颁发奖牌和证书、其他名次颁发证书。
  (二)
团体冠军和个人前三名各奖奖杯一座,马匹将授予佩花。
  (三)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和“最佳马匹形象奖”。“最佳马匹形象奖”以验马表现为主要参评依据。
 (四)在个人赛中设“最佳马主奖”,为马主颁发奖杯一座
  十、报名和报到:
  (一)各参赛单位按统一格式要求填写报名表,一式两份,于赛前20 天分别寄达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马术部(邮编:100049 地址:北京石景山区老山西街5 号传真:010-88977833)和承办单位,并发送电子文本。逾期报名,按不参加论。截至首日比赛前1 小时,各参赛单位可按规则规定在报名表的替补运动员和马匹范围内更换运动员或马匹,替补马匹必须参加赛前验马。
  (二)
参赛运动员、工作人员、大会指定裁判员和参赛马匹于赛前2 天到赛区报到。
  十一、器材和经费:
 (一)大会负责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的代表单位比赛期间(赛前2 天至赛后1 天)最多8 个报名人员的住宿费、5 匹报名马匹的马厩费和竞赛费用,其它费用自理。中国马术协会俱乐部团体会员单位参赛费用全部自理。
  (二)参赛运动员和马匹在比赛期间的意外保险由各代表队自行办理。参赛运动员和马匹在比赛期间所发生的伤害与意外事故,主办和承办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其它: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上述规程中明确规定:参赛资格限于“运动员”。 而“参赛运动员不分性别,年满16 周岁并持有中国马术协会颁发的2010 年度注册证(或ID 卡)”;“各单位自带马匹参赛。”因是马术比赛,“运动员”带马匹参赛也是顺理成章的。同时,只有人对马进行各种技巧和协调性的训练后才成为参赛马匹。请问杨戈先生:能将马匹视为“运动员”吗?回答是否定的!自然,获奖马匹不是竞技主体?而
马无人类的意识,也不是以创造优异运动成绩,夺取比赛优胜为主要目标的体育活动。
  马术比赛是运动员比赛也常见报道。让我们以《马术世界杯中国联赛总决赛在国家体育馆举行》这则报道为例:
       
马术世界杯中国联赛总决赛在国家体育馆举行
     2011-10-19 09:53:00 华奥星空
  本报讯 2011年国际马联场地障碍世界杯中国联赛总决赛日前在国家体育馆举行。共有30名国内外顶级高手参赛,最终,中国奥运选手黄祖平凭借加时赛的完美表现夺得冠军,美国选手威尔·辛普森和北京队选手赵志文分列二、三名。
   黄祖平在世界杯个人赛(1.40-1.45米)的比赛中与美国骑手、奥运冠军威尔·辛普森一起进入加时赛,在加时赛中他以43.26秒、零罚分的成绩战胜辛普森夺得第一。根据国际马联的规定,中国联赛亚洲骑手三站积分最高者将跻身全球总决赛。因此,黄祖平以总分第一成功获得参加明年荷兰世界杯总决赛。
   这里报道的选手、“国内外顶级高手参赛”、冠军二、三名。
那一位不是“运动员”!?
   二、《仲裁委员会条例》是竞技体育的规章。
   《2010 年全国马术场地障碍锦标赛竞赛规程》第八条裁判员和仲裁第(二)项规定:“(二)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这里的《仲裁委员会条例》是当时国家体委发布的竞技体育的规章(国家体委发布,(82)体政研字8号)。《
2010 年全国马术场地障碍锦标赛竞赛规程》适用《仲裁委员会条例》也表明:马术比赛实属竞技体育项目。
  因此,从马术比赛关于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适用《仲裁委员会条例》亦能证明,我国将马术比赛将其列为竞技体育运动、列入竞技体育项目。这也有部门规章依据。
    实际上,马术比赛是比驭马技艺、也确是精彩的竞技体育表演。因此也才有“最终,中国奥运选手黄祖平凭借加时赛的完美表现夺得冠军” 的评价。中国奥运选手黄祖平夺得冠军也正是体现了马术比赛是“以体育竞赛为主要特征,以创造优异运动成绩,夺取比赛优胜为主要目标的体育活动”!
而这“完美表现” 也征服了国内外的观众!这正是竞技体育的魅力!
    已故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中说过:“粗枝大叶,夸夸其谈,满足于一知半解” 是“极坏的作风”。上述事实表明:杨戈先生夸夸其谈,满足于一知半解。这实不可取。
     信鸽运动是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属社会体育范畴,这在信鸽协会最高层主管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及中国信鸽协会早有定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二章 第十条至第十六条专门对社会体育作了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五条专门对竞技体育作了规定。 竞技体育亦称竞技运动,是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体育竞赛为主要特征,以创造优异运动成绩,夺取比赛优胜为主要目标的体育活动。社会体育是指除体育界专业人士外广大群众自愿参加的、以增进身心 健康为主要目的的,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群众体育活动。社会体育是为了娱乐身心,增强体质,防治疾病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在社会上广泛开展的体育活动。2003年中国信鸽协会出台《信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明确规定:“信鸽运动是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属于社会体育范畴。”这是对信鸽运动的准确定性。但杨戈先生无视法律对竞技体育、社会体育的界定。也无视中国信鸽协会对信鸽运动属于社会体育范畴的规定,公然胡说“体育项目从来不分社会体育项目,还是竞技体育项目”。这也是公然向法律和行规挑战!但遗憾的是:杨先生不懂法律、又自不量力、夸夸其谈。狂妄自大、其高论也自相矛盾。该息息火的,似乎应是杨戈!
      附:从马术运动说起
     《中鸽网》2011-11-23 17:47:35
    发布:江苏省扬州市信鸽协会
  马术比赛1900年首次进入奥运会,当时只设障碍赛一个项目。1912年,马术比赛扩大为盛装舞步赛、障碍赛和三日赛三项。从1952年起,女骑师被允许参加奥运会的马术比赛,马术也成为奥运会中唯一一个男女同场竞技的比赛项目。作为一个团队,马匹和选手将共同获得奖牌和名次。2008年奥运会马术比赛在香港举行。
  马术比赛需要骑师和马匹配合默契,考验马匹技巧、速度、耐力和跨越障碍的能力。(摘引自百度百科辞条)
   麻烦甘先生有时间把“马术”规定一下:是社会体育项目,还是竞技体育项目。信鸽比赛甘先生说不算体育竞技,那马术项目比赛是否可以算“以体育竞赛为主要特征,以创造优异运动成绩,夺取比赛优胜为主要目标的体育活动”?获奖马匹不知算不算“马术”项目的竞技主体?如算,甘先生是否认为可以对其“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并争取“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 事实是,体育项目从来不分社会体育项目,还是竞技体育项目。
   信鸽、马匹当然都是动物,都可以“动物园”,担仼“主体” 的角色。甘先生说得不错,人也是动物,但如果误以为可以把人作为“动物园” 的“主体”就大错特错了。事物的分类、界定,很复杂,决非想当然可以解决。世界上哪支军队不是以“人” 为“主体”? 然軍鸽、军犬、军马都有编制哟,不算主体还有附体吗?还是这句话:没有“规定”, 就不要自作主张乱做"规定"。 事实是,从来没有哪个法规界定过哪个体育项目的“主体”是什么。
  大家都很忙,主要道理讲明白就行了,非得絮絮叨叨反复宣讲并不是自己专业领域的观念,并一定要别人接受又何苦呢。有时间再讨论普法知识当然很好,但毕竞离开了讨论的主题:从“对信鸽竞翔中发生纠纷视为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适用体育法按三十三条由体肓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系适用法律错误”;“现无体育仲裁法律;体育仲裁无法可依”。 到“信鸽比赛能不能、该不该依据裁判法执行体育仲裁制度”。
   是的,在法院工作的法盲是该轮训,学习不好的也需补课,不过说到底,甘先生还是静静心息息火,从善如流,与人为善,老而弥“善”为上。(杨戈)
                 仲裁委员会条例 (点击可见出处
      (1982年7月29日国家体委发布,(82)体政研字8号)
     发布时间:2008-05-14
     第一条 仲裁委员会是本项竞赛的仲裁机构。在组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它的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竞赛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全国性竞赛活动哪些项目设仲裁委员会,根据各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确定。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裁判长(总裁判、裁判组)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犯纪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有组委会由关方面进行处理。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由大会组委会、体委竞赛部门、该项全国或省、市、自治区运动协会成员,该项全国或省、市、自治区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委员,共五或七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人选由大会组委会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所作的裁决,为最后的判决,运动员在场上必须服从裁判的裁决。队长的职责是管理本队运动员,保证比赛正常进行,对裁判的裁决不得提出异议。如因纠缠致使比赛中断五分钟的,即为罢赛(该项竞赛规则有规定的,按竞赛规则执行)。
     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十二小时以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申诉。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委员会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教育或处分,但不得改变裁判员在规则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竞赛规则和国际章程有特殊规定的例外)。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裁判组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开会时,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
     仲裁委员会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并立即生效。所作决定应报大会组委会备案。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不参加与本人所在单位有牵连问题的讨论。
    第六条 运动员、领队违犯竞赛规则、规程,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有效后,仍无理纠缠的,应加重处理。仲裁委员会根据其错误轻重程度,可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比赛或取消该次比赛资格的处分,并可建议有关体委给予降低或撤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处分。对需要给予停止参加全国比赛半年以上处分撤消运动健将称号的,仲裁委员会可提出建议,报国家体委决定。
    第七条 裁判员在执行裁判任务过程中,有突出良好的表现的,仲裁委员会可写出书面报告。报主办单位和国家体委给予表扬;对有错误的,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其错误程度,停止该裁判员若干场比赛或该次比赛的裁判资格,并可建议有关体委和运动协会给予降低或撤消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处分。情节恶劣的,可建议所属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对比赛期间受理的申诉、控告。应及时作出裁决,不得影响其它比赛或发奖。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是临时机构,比赛期间执行任务,比赛结束自行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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