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鸽友》将起诉函
《鸽友》杂志社:
现将《鸽友杂志要法庭见吗?》一文及诉状初稿(待查明成都市那个法院管辖、贵社社长有无变化)发来,逾期将提起诉讼。
顺致
编安
贵州六枝特区法院甘忠荣
邮编 553400
2011年6月15日
该起诉诉函已用电子邮件送达, 这是送达证据:
lg409@tom.com 成功到达对方服务器 2011年6月15日 08:16 (星期三)
在此,敬告导致发生此著作权纠纷决策人一句话:智者顺时而谋,愚者逆时而动。
送达函件如下:
附:民事诉状
(待查明成都市那个法院管辖、《鸽友》杂志社长有无变化)
原告甘忠荣,男,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年 月 日生,贵州六枝特区法院退休干部。现受聘于某单位。宅电: 手机: 身份证号:
被告《鸽友》杂志,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4号(中鉄二局文化宫鸽友编辑部)。电话85852700;电话:87671292;手机:15902877882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鸽友》杂志社社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送交原告今年第一期《鸽友》杂志一份。
2、判令被告按规定支付稿酬。
3、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即因被告违法不按上两请求,致原告亲赴成都向法院立案、审判,被告还需承担由此而花去的差旅费、误工费。
事实和理由:
从江山飞鸿先生《言者无罪 闻者足戒 ——“黄剑现象”之我见》(4月12日《赛鸽资讯网》)一文获悉:今年第一期《鸽友》刊出原告向该刊投稿之文:《黄剑发动突然袭击值得思考》。但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及惯例,拒付稿酬拒寄赠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特诉来你院。请依法裁判。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xxxx法院
原告甘忠荣
2011 年 7 月 日
附:有关证据
1、《鸽友》今年第一期(江山飞鸿:《言者无罪 闻者足戒 ——“黄剑现象”之我见》一文中有《鸽友》今年第一期目录影印本)(见4月12日《赛鸽资讯网》)。(该期法院可责令交法庭)
2、不寄赠刊根据何在?(复印件;包括函索赠刊电子邮件)
(6月17日已上传《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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