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公棚自行办赛法律后果答网友问
摘要:公棚竞赛规程是格式合同;合同存在有效与无效之别;公棚、信鸽俱乐部竞赛经批准,其合同方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反之,为无效合同;鸽会委派裁判,不是公棚聘请、聘用关系;违法、违规自行办赛应负不利法律后果。
甘忠荣 就《信鸽公棚、赛鸽俱乐部比赛必须由裁判执裁》为总标题,笔者先后发了六文。网友在评论和来电中,提出了他们关心的问题。包括有的鸽友就鸽会比赛不兑现奖金向法院起诉的问题。笔者不可能每问均行文作答(某鸽友提出不兑现奖金如何起诉;已复多次;已立案受理)因核心是公棚自行办赛、即实质是违法、违规办赛的法律后果问题。就此,依据现行有效规定和合同法有关条款作答。
二零零一年二月六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在印发《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总政宣传部、各行业体协、各直属单位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印发《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目的是:“为加强我国信鸽运动项目的管理,促进信鸽活动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信鸽竞赛和赛鸽市场”。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在《米星自行办赛论包藏祸心》即《信鸽公棚、赛鸽俱乐部比赛必须由裁判执裁之(五)》中笔者就公棚自行办赛应负不利后果,列举了有关规定说明。现将其转引如下:
一、自行办赛应负不利后果。
《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从事信鸽活动的经营性组织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信鸽协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和依法取缔比赛、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处罚:
(一)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从事信鸽竞赛及活动;
(二)从事与章程载明的宗旨和目的不一致的活动;
(三)以举办比赛及活动名义谋取暴利,弄虚作假,损害会员利益;
(四)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信鸽活动正常秩序。
《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六十一条信鸽经营性组织必须到所在地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信鸽协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否则不允许申办信鸽竞赛活动。
第六十二条凡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协会可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撤消和依法取缔比赛活动的处罚。
(一)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从事信鸽竞赛及活动;
(二)从事与载明的宗旨和目的不一致的活动;
(三)在举办的竞赛活动中弄虚作假,损害会员利益;
(四)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信鸽活动正常秩序。
第七十八条 在从事信鸽活动过程中,违反本细则的,由各级信鸽协会根据有关条例予以处罚,并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举办及参加活动的资格或罚款等处罚。
第七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中国信鸽协会团体会员,除按以上方式处理外,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国信鸽协会有权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
《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受托饲养、训放、举办信鸽竞赛活动的经营实体并在协会注册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公棚赛实行谁主办、谁审批、谁负责的责权利相统一的办赛机制。
第十条 公棚赛的审批,应符合《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和《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级别信鸽协会或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国际”及“全国”性比赛由中国信鸽协会审批。
第十八条 对公棚实行举办信鸽比赛许可证制度。经评审合格的公棚,才能取得举办信鸽比赛的资格。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即一年发放一次(或每年进行年审),由信鸽协会组织实施。举办信鸽比赛许可证由中国信鸽协会统一制作。
第二十条 公棚对监赛协会实施的指导与监赛行为,书面提出申诉要求的,监赛协会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审查并给予答复。
第五十六条 公棚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拒绝发放比赛许可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鸽开始后修改奖金设置或不按规程确定的标准按时兑现全额奖金的;
二、未经信鸽协会批准的赛事,盗用信鸽协会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
三、更改比赛信息及其成绩,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隐瞒、漏报、谎报信鸽疫情信息的;
五、不认真执行或擅自修改竞赛规程的;
六、不主动配合裁判执裁,严重妨碍裁判工作顺利进行及比赛公正性的;
七、不听劝告,不服从监督,经教育不改的;
八、服务水平较低,投诉较多的。
上述规定说明:自行办赛将可能受警告、通报批评处罚,严重的“依法取缔比赛”处罚、最严厉的直至取消会员资格。而实行举办信鸽比赛许可证制度,拒绝发放比赛许可证、取消团体会员资格是抑制违法、违规办赛的有力制裁措施。这些兑现均不成问题(体育行政部门、信鸽协会作出就生效)。还不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而撤消和依法取缔比赛活动、实行举办信鸽比赛许可证制度(每年进行年审: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拒绝发放比赛许可证、取消团体会员资格。这本身一旦作出即生效。这根本谈不上什么“执法”的问题。这比法院判决生效的案件还少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程序!
二、公棚、信鸽俱乐部竞赛规程(章程)是格式合同;但合同存在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之别。
1、公棚、信鸽俱乐部竞赛规程(章程)是格式合同。
我国公棚竞赛规程、公棚竞赛章程是合同。是格式条款规定的格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主要特点在于未与对方协商。格式条款是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要经双方协商、签字、盖章。公棚竞赛规程未经协商、是公棚单方制定,又未盖章。如何认识这一问题?由于相当一些人对公棚竞赛规程、竞赛章程是格式合同缺乏认识。不知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为此,特对这一种合同作一简单介绍。
什么叫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称格式条款、标准合同,一般合同条款、附合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对方当事人只能全部接受或一概拒绝,不能就个别条款进行商洽的合同。根椐我国合同法格式条款制定的合同,就是格式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我国公棚竞赛规程、竞赛章程就是格式合同。
格式条款具有如下特点:
〈 1〉、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
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在订约以前即已经预先拟定,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而制订出来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多为固定提供某种商品和服务的公用事业部门、企业和有关的社会团体等。有些格式条款文件是由有关政府部门为企业制订的,如常见的电报稿上的发报须知、飞机票的说明等。我国公棚比赛规程、比赛章程,均是以格式条款制定。
〈 2〉、格式条款适用于不特定的相对人。
由于在格式条款的订立中,与条款的制订人订立合同的人都是社会上分散的消费者,他们具有不特定性。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的人(如某一公棚的参赛者)拟定的,而不是为特定的某个相对人所制定的。如果一方根据另一方的要求而起草供对方承诺的合同文件,仍然是一般合同文件而不是格式条款文件。由于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的人拟定的,因而,格式条款在订立以前,要约方总是特定的,而承诺方(如公棚参赛者是谁)都是不特定的(不是具体某一人),这就与一般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在订约前均为特定的当事人有所不同。而公棚众多的参赛者,就是不特定的人(不是具体某一人)。
〈3〉、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
所谓定型化的特点,是指格式条款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它将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格式条款提供者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而不因相对人的不同有所区别。一方面,格式条款文件,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条款的提供者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相对人对合同的内容只能表示完全的同意或拒绝,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的内容。因此格式条款也就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协商的条款。对于格式条款,相对人只能表示“要么接受,要么走开”(take it or leave it)。(即你“同意”就送鸽交费参赛,“拒绝”则不参加该公棚设定的有奖赛)另一方面,格式条款的定型化是指在格式条款适用过程中,要约人和承诺人双方的地位也是固定的,而不像一般合同在订立过程中,要约方和承诺方的地位可以随时改变。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可见,格式条款的主要特点在于未与对方协商。格式条款是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4〉、 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
格式条款文件在订约以前就已经预先拟定出来,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相对人并不参与协商过程,只能对提供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概括地予以接受或不接受,而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因此,他们在合同关系中处于附从地位。正是考虑到这一点,许多学者也把格式条款称为“附合合同”。这就是某些人不了解公棚、信鸽俱乐部竞赛规程(章程)为何双方不协商的原因。
但合同存在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之别。
2、公棚、信鸽俱乐部竞赛经批准,其合同方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反之,为无效合同。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2000年3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发布)第五条明确规定:“举办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仅仅低于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公棚公棚竞赛规程(章程)不得违反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举办比赛是企业行为、市场行为,同时,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领布执行的《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和以上相关行业规定: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相关信鸽协会批准、不能举办比赛。而公棚向信鸽协会申请执裁、协会派出裁判员属于技术服务。信鸽协会委派裁判,不是公棚聘请、聘用裁判关系(个别公棚竞赛规程写“聘请”信鸽协会委派裁判执裁不妥。这样有失裁判的中立性、公正性,易造成误解)。因此,公棚、俱乐部竞赛规程(章程)不依法、不依行规批准而自行办赛,其竞赛规程(章程)即是无效合同。即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相关信鸽协会批准的公棚(信鸽俱乐部)举办的竞赛,是非法、违规比赛。故体育行政部门、相关信鸽协会可“依法取缔比赛”;直至取消会员资格!有网友说:去年北京市协会只监赛了两家公棚,而几乎所有的公棚都打着北京市监赛的牌子。如果真是这样,那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公棚都打着北京市监赛的牌子”,而北京市信鸽协会未委派裁判执裁监赛,显然是“提供虚假情况”、“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但官愿民无亊。法院是不告不理。
三、违法、违规自行办赛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违法、违规办赛,一旦作出“撤消”和“依法取缔比赛活动的处罚”后,将适用“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首先,这对公棚就是极为不利的。比如,“返还财产”,参赛鸽怎么“返还”?我国公棚、信鸽俱乐部竞赛现是幼鸽赛(春赛或秋赛)。过了赛季,参赛鸽失去参赛机会、只能折价赔偿。又怎么计算赔偿损失?且公棚面对的是广大的参赛者。其次,可能会酿成群体事件,影响安定团结、和谐稳定。这是大家都痛心、不愿看见的。
此外,相关体育行政部门、信鸽协会还可能适用拒绝发放比赛许可证、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制裁措施。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希公棚、信鸽俱乐部三思。
作者说明:以上,是依据现行有效规定和合同法有关条款作答,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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