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劳的诡辩
——驳飙友《对中国信鸽协会声明的批驳》
甘忠荣
6日 ,《北京飙友国际赛鸽养殖中心》在《中鸽网》、《中信网》发表《对中国信鸽协会声明的批驳》一文(见文末所附)。《北京飙友国际赛鸽养殖中心》称:“中国信鸽协会的声明是极不负责任和极不严谨的。北京飙友国际赛鸽养殖中心在十一月二十七日已向中国信鸽协会呈报比赛拟于11月30日集鸽,12月1日开笼比赛的安排,请求中国信鸽协会委派裁判执裁,并在网上公布集鸽、比赛日期,诚邀鸽友到场监督指导。”; “三十日中午,公棚接到中国信鸽协会电话∶他们告之鸽协主要领导要在上海参加会议,要求飙友公棚不要集鸽比赛。” 因此,得出结论:“此次比赛没有裁判执裁的过错完全是中国信鸽协会造成,作为主办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并声明称:“不再与不懂鸽、瞎指挥、不负责任的中国信鸽协会合作办赛,并追究该协会给北京飙友国际赛鸽养殖中心造成的损失。”
笔者认为:该“批驳”强词夺理、理由及根据不能成立。
首先,赛事由中国信鸽协会主办,须以主办单位意见决定进行赛事。承办单位将自己承办意见作为“决定”,强加于主办方。是主办、承办不分。将主办、承办二者之间关系没摆正。请问:承办单位意见作为决定不容更改有何根据?并能强加于主办单位吗?
这里,按《对中国信鸽协会声明的批驳》之用语,显然还存在“呈报比赛”与如何“批(回)复”的关系:即中鸽协是否“同意”?但事实是:“未经中国信鸽协会同意”?因之,飙友所谓“请求”中国信鸽协会属表里不一(承办单位将自己承办意见作为“决定”,强加于主办方,是呈报请求吗?)。
按《2010年中国国际信鸽公棚赛、全国信鸽锦标赛暨世界锦标赛选拔赛规程》,主办单位是中国信鸽协会,协办单位是北京市信鸽协会,承办单位是北京飙友国际赛鸽养殖中心。《北京飙友国际赛鸽养殖中心》作为承办单位,不听主办单位《中国信鸽协会》“要求飙友公棚不要集鸽比赛。” 之意见, 则是:北京飙友国际赛鸽养殖中心将自己承办意见作为决定强加于人、一意孤行。
且北京飙友国际赛鸽养殖中心是“呈报比赛安排”,对呈报则有批不批准?如何批复的上下关系。按北京飙友国际赛鸽养殖中心“呈报比赛拟于……” 也实系“待批(回)复”、“待定”之意。既待定,北京飙友国际赛鸽养殖中心在呈报后、批(回)复(三十日中午)前,就不应发出《北京飙友国际赛鸽中心第三关500KM比赛通知》。但是,北京飙友国际赛鸽养殖中心却在中国信鸽协会回复前即11月28日 已先在网上发出了《北京飙友国际赛鸽中心第三关500KM比赛通知》。
事实上也是如此。对此,有“北京飙友国际赛鸽中心第三关500KM比赛通知”为证。该通知已于11月28日 11点28分35秒发布。该通知原文如下:“北京飙友国际赛鸽中心决赛定于11月30日集鸽,12月1日比赛,欢迎广大鸽友前来观赛。”即按“对中国信鸽协会声明的批驳”所述:“三十日中午,公棚接到中国信鸽协会电话∶他们告之鸽协主要领导要在上海参加会议,要求飙友公棚不要集鸽比赛。” 也就是说,在中国信鸽协会电话通知“要求飙友公棚不要集鸽比赛”前两天(11月28日),北京飙友国际赛鸽养殖中心早已自行决定了集鸽、比赛时间。这一客观事实证实:北京飙友国际赛鸽养殖中心一意孤行!
其次,未经中国信鸽协会同意,擅自于11月30日集鸽,12月2日开笼,全程无任何裁判员执裁。属实。
既然北京飙友国际赛鸽养殖中心“呈报比赛安排” “未经中国信鸽协会同意”。且北京飙友国际赛鸽养殖中心证实:“三十日中午,公棚接到中国信鸽协会电话∶他们告之鸽协主要领导要在上海参加会议,要求飙友公棚不要集鸽比赛。” 故擅自集鸽,开笼,全程无任何裁判员执裁,是不争的事实。
《2010年中国国际信鸽公棚赛、全国信鸽锦标赛暨世界信鸽锦标赛选拔赛规程》第六条“竞赛规则 ”规定:“ 1、执行中国信鸽协会下发的《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和《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 2、由中国信鸽协会及北京市信鸽协会选派裁判员负责审定比赛场地、设施及查棚、集鸽、司放、监放、验鸽、成绩评定。”
既然北京飙友国际赛鸽养殖中心未经中国信鸽协会同意、擅自集鸽,开笼,全程无任何裁判员执裁。显然,“飙友公棚”违反《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中国国际信鸽公棚赛、全国信鸽锦标赛暨世锦赛选拔赛竞赛规程》。因此,北京飙友国际赛鸽养殖中心所谓之“此次比赛没有裁判执裁的过错完全是中国信鸽协会造成,作为主办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追究该协会给北京飙友国际赛鸽养殖中心造成的损失。”之指控,无事实、无根据,不能成立!
结论:《中国信鸽协会关于对中国国际公棚赛第三关比赛的声明》所述成立!
另外,北京飙友国际赛鸽养殖中心违反合同,不按合同执行是违反合同的违法行为。
因公棚竞赛规程、竞赛章程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称格式条款、标准合同,一般合同条款、附合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对方当事人只能全部接受或一概拒绝,不能就个别条款进行商洽的合同。根椐我国合同法格式条款制定的合同,就是格式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国公棚竞赛规程、竞赛章程就是格式合同。而《2010年中国国际信鸽公棚赛、全国信鸽锦标赛暨世界信鸽锦标赛选拔赛规程》同样是以北京飙友国际赛鸽养殖中心为一方,以参赛者为一方由北京飙友国际赛鸽养殖中心制定的格式合同。故该《规程》写明:“赛鸽一经入棚,即为合同生效,双方均严格执行本规程。”
如前所述,《2010年中国国际信鸽公棚赛、全国信鸽锦标赛暨世界信鸽锦标赛选拔赛规程》第六条“竞赛规则 ”部分规定:“ 1、执行中国信鸽协会下发的《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和《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 2、由中国信鸽协会及北京市信鸽协会选派裁判员负责审定比赛场地、设施及查棚、集鸽、司放、监放、验鸽、成绩评定。” 而该北京飙友国际赛鸽养殖中心自行决定集鸽、比赛时间、没有裁判执裁。系公然违反了“由中国信鸽协会及北京市信鸽协会选派裁判员负责审定比赛场地、设施及查棚、集鸽、司放、监放、验鸽、成绩评定。”等合同条款之规定。这是北京飙友国际赛鸽养殖中心否认不了、赖不掉的!并且还须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
附:对中国信鸽协会声明的批驳
对中国信鸽协会声明的批驳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中国信鸽协会以社体运协字(2010)171号文件声明∶北京飙友国际赛鸽养殖中心(简称“飙友公棚”)未经中国信鸽协会同意,擅自于11月30日集鸽,12月2日开笼,全程无任何裁判员执裁。其违反《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中国国际信鸽公棚赛、全国信鸽锦标赛暨世锦赛选拔赛竞赛规程》,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该公棚承担。
中国信鸽协会的声明是极不负责任和极不严谨的。北京飙友国际赛鸽养殖中心在十一月二十七日已向中国信鸽协会呈报比赛拟于11月30日集鸽,12月1日开笼比赛的安排,请求中国信鸽协会委派裁判执裁,并在网上公布集鸽、比赛日期,诚邀鸽友到场监督指导。
三十日中午,公棚接到中国信鸽协会电话∶他们告之鸽协主要领导要在上海参加会议,要求飙友公棚不要集鸽比赛。
此次比赛没有裁判执裁的过错完全是中国信鸽协会造成,作为主办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北京飙友国际赛鸽养殖中心已决定就此事向国家体育总局和相关机关要求查明事实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向全体参赛鸽友和全国信鸽爱好者声明:不再与不懂鸽、瞎指挥、不负责任的中国信鸽协会合作办赛,并追究该协会给北京飙友国际赛鸽养殖中心造成的损失。
北京飙友国际赛鸽养殖中心
2010年12月6日
北京飙友国际赛鸽中心第三关500KM比赛通知
由于受前两关比赛影响,赛鸽归巢情况不是很好,需调理赛鸽状态,届时给大家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
北京飙友国际赛鸽中心决赛定于11月30日集鸽,12月1日比赛,欢迎广大鸽友前来观赛。
发布时间:2010-11-28 11: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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