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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闸区信鸽协会章程

时间:2014-03-05 16:30:47  来源:信鸽365  发表者:江苏南通市港闸区信鸽协会 
港闸区信鸽协会章程

港闸区信鸽协会章程



(根据中鸽协章程,结合港闸区信鸽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讨论稿)


(注:如有异议请10日内与胡志成13706294099,10日以后就代表认同,即上报港闸区体育局、民政局、南通市信鸽协会)







港闸区信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港闸区信鸽协会是地方会员自愿组成非盈利性的信鸽组织。
第二条 区信鸽协会的宗旨是组织和团结全区信鸽爱好者,遵守我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指导会员开展信鸽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信鸽竞翔水平,培育优良信鸽品种,增进会员的友谊,加强与其它兄弟鸽会的联系和合作。
第三条 区信鸽协会接受区体育局、民政局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市信鸽协会业务指导和领导。
第四条 港闸区信鸽协会办会地点在一厂电影院隔壁,周日下午办公,时间为14:00—16:00,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区信鸽协会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统一组织本区的信鸽活动,提高信鸽运动水平,其业务范围包括:
1、管理宣传和普及信鸽活动指导文明养鸽、科学养鸽,组织信鸽爱好者参加活动,增进友谊加强团结,提高信鸽竞翔水平。
2、拟定本会信鸽管理制度、竞赛制度,报区体育局批准后实施。
3、协助市信鸽协会搞好信鸽裁判员的培训工作,在市信鸽协会的业务指导范围内搞好本区的信鸽竞翔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对申请加入本区信鸽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自愿加入的意愿;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持村、镇居委会证明;
3、本人的照片;
4、缴纳一定的入会费;
5、经讨论批准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遵守国家法律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坚持文明养鸽;
6、信鸽竞赛运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各赛项均属会员自愿参加,各位会员有是否参赛的选择权,如遇政府行为和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比赛不能如期举办或取消比赛,以及造成赛鸽在比赛过程中的损失等,协会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中鸽协章程和本会章程,经常委会讨论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区信鸽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委员;
3、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区主管单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届。
第十五条 区信鸽协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区信鸽协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付主席、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对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
6、领导本协会各部门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区信鸽协会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委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区信鸽协会委员会每年须召开一次,区信鸽协会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3、热爱信鸽事业,能和鸽友互相团结,坚持文明养鸽;
4、在信鸽界有良好的信誉和影响力,近三年在市、区比赛中获得前三名;
5、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协会工作,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十八条 在区信鸽协会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立常委会,常委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委会行使,第十五条的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委会必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熟悉信鸽业务,热心信鸽事业,在信鸽界有较大影响;
3、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协会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区主管部门,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主席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责权:
1、召集和主持常委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委会决议,落实情况;
3、提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常委会讨论,对有关专职人员实施聘用;
4、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对财务报销由办公室核准后实施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
2、社会团体和个人损赠;
3、上级部门的拨款;
4、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收入;
5、利息。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本会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另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制订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委员会和会员代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主管部门和会员委员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所有资产,任何个人不得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委员会通过的15日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合并等原因注销的,由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办终止。
终止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委员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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