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信鸽协会章程
(草 案)
本章程根据《中国信鸽协会章程》和本地区信鸽协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义市信鸽协会由遵义地区各县、市、区信鸽协会组成,是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信鸽组织,本协会自主招收会员并组织协会竞翔工作。
第二条 遵义市信鸽协会的宗旨是组织和团结本地区信鸽爱好者、遵守我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指导发展本地区的信鸽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提高本地区信鸽竞翔和品评水平,培育优良信鸽品种,增进与各地区信鸽协会和会员的友谊,促进本地区信鸽竞翔水平和信鸽交流。
第三条 遵义市信鸽协会接受遵义市文体广电局、贵州省信鸽协会的业务指导和遵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遵义市信鸽协会服务部设在遵义市红花岗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遵义市信鸽协会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统一组织、协调本地区信鸽运动的发展,提高信鸽运动水平,促进本地区信鸽运动的进步,其业务范围包括:
(一)管理、宣传和普及信鸽活动,指导文明养鸽、科学养鸽,组织广大信鸽爱好者积极参加信鸽活动,增进友谊,加强团结,提高信鸽竞翔和品评水平。
(二)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地区性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更大范围竞翔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内、国际交流,增进与全国和各地区信鸽协会的友谊。
(三)负责协调、组织地区性的各类、各级信鸽竞赛,加强会员协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信鸽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四)拟定本地区有关信鸽管理制度、竞赛制度、报请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五)负责组织本地区信鸽裁判员的培训工作。
(六)负责组织本地区信鸽理论、科学和经验交流工作。
(七)命名、建立本地区种鸽棚和赛鸽公棚,对本地区种鸽棚、赛鸽公棚实行评估、审定、管理。
(八)培养优良品种,命名本地区名系。
(九)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为信鸽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体会员制。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信鸽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服从本会领导。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且拥有一定的信鸽饲养量。
(三)本会实行年度会员制。
(四)各会员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信鸽活动拥有控制权。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各县、市、区信鸽协会为本会当然会员单位;
(二)个人须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口头申请,如实向协会管理人员报告个人登记信息并认真登记。
(三)由常委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违反本会章程、弄虚作假、扰乱协会工作秩序等不良行为的会员,本会有开除其会籍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国家法令和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坚持文明养鸽,做好卫生防疫工作、严禁病鸽入笼。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协会如有严重违反中国信鸽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遵义市信鸽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会员代表的设置为会员人数的十分之一,会员代表的产生由常委会提名或会员联名推荐,并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组织一年一度的协会年终总结大会;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可根据协会工作形式不定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职数不得超过九人,以上设立常委可根据协会年度工作和财务情况经常委会研究适当给予奖励补助;协会其他工作人员可设立有偿服务制度。
第二十条 常委会必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好,信誉好。
(二)熟悉信鸽业务,在信鸽界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班子成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主席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协会全盘工作,召集和主持常委会;对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相关问题的解决。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裁判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遵守裁判职业道德,秉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执行《中国信鸽竞翔规则与裁判法》,维护《裁判法》尊严。
(二)组织本地区裁判员培训,为各兄弟协会培养执裁力量,负责本会集鸽、竞翔、报到裁判工作,接受兄弟协会执裁邀请和仲裁。
(三)服从领导,接受监督,特殊情况须请示领导和常委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财务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坚持会计出纳基本制度,财务收支做到“收有凭支有据”。不得贪占、挪用协会财务资金。
(二)每次赛事结束后,必须在一周内公布赛事盈亏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协会其它收支情况。
(三)服从常委会决定,接受会员监督,有权拒绝不合理开支。
(四)为协会年终总结和年度审计提供准确的财务收支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司放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遵守司放职业道德,工作严谨认真,保证赛鸽和运输安全。
(二)在司放过程中保持电话畅通,切实报告行进和司放具体位置、天气情况和运输情况,及时联系接受司放指令。
(三)决赛司放地执行有雾待清、有雨待晴原则;训放地天气接受司放指令。每次司放后必须对赛鸽车进行清洗消毒。
(四)服从领导安排,接受会员监督。
第三十条 信息管理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服从领导安排、接受会员监督,及时发布协会司放信息和文件信息,通过信息平台对协会进行正面宣传。
(二)做好协会信息平台和设备管理工作,及时维护更新平台信息。
(三)做好协会与上级部门之间、协会与兄弟协会之间的信息交流,及时向协会主要领导和常委会反映信息平台交流和管理工作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拨款;
(四)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委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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