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全市群众性体育社会团体,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连云港市体育局,是连云港市体育行政部门承认的代表连云港市参加江苏省信鸽组织并参加全国信鸽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是由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章程,在信鸽运动领域有一定影响的,自愿加入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的,各县、区、行业信鸽协会及单位和个人组成的。
第二条 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的宗旨是依据《体育法》,组织和团结全市信鸽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发展全市的信鸽运动;培育优良信鸽品种,提高信鸽运动水平;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三条 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接受市体育局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总部设在连云港市市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协调推动全市信鸽运动的发展,具体业务范围:
(一)全面负责本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制定信鸽运动的发展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
(二)宣传和普及信鸽运动知识,努力发展信鸽运动事业,组织广大信鸽爱好者积极参加信鸽活动。指导文明养鸽、科学养鸽,提高信鸽运动技术水平。
(三)研究制定全市信鸽竞赛计划和规程,报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指导各会员单位和个体会员信鸽运动的普及和提高。
(五)负责组织全市性信鸽竞赛及裁判员、育翔师的培训工作。
(六)制定信鸽运动二级裁判员、初级育翔师技术等级制度。组织考核、审核二级裁判员、初级育翔师。
(七)负责开展全市最佳鸽舍及鸽王的评选和命名工作。
(八)负责对种鸽棚、赛鸽棚实施等级评估、评定和种、赛鸽价格认定,并分级进行管理。
(九)负责组织信鸽运动理论、科研和种、育、养、训、赛技术专题科学研究工作,促进信鸽运动科学化发展。
(十)会同有关部门对信鸽运动比赛场地、器材、电子设备等进行技术指导和审定。
(十一)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树立信鸽运动良好的社会形象。
(十二)指导、监督与发展信鸽运动有关的经营活动,为信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服务。
(十三)大力宣传信鸽运动,支持和表彰为信鸽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十四)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本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制度,团体会员分为区域团体会员和职业团体会员两大类。
(一)区域团体会员是指经该区域(属地)民政部门(或行业)批准成立的,对其所管辖区域和行业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的信鸽组织,它包括:
1、各县,区的信鸽协会;
2、各行业体协的信鸽组织。
(二)职业团体会员是指在信鸽运动专业训养、竞赛,技术技能和理论培训,相关器材设备,产业开发等方面具有专项技能的单位或组织及其它热心支持、赞助信鸽事业的单位或组织,它包括:
1、具有一定规模的、有诚信的赛鸽中心(公棚)、俱乐部、培训中心等;
2、具有规范生产条件和一定生产规模,与信鸽运动相关的器材、设备、药品、保健品、饲料、用具用品及具有相关资质的国外厂商的国内代理、销售机构;
3、其他热心支持、资助信鸽事业的单位和组织。
第七条 申请加入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区域团体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各县,区信鸽协会和组织,须经当地社团登记部门批准;各行业体协的信鸽协会和组织,须经本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4、具有完善的组织和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二)职业团体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信鸽运动专业领域内有诚信、具有一定的影响;
4、有规范、完善的章程和组织管理机构;
5、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6、拥有符合规定规模的合法资产;
7、拥有法人资格或主管部门,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个体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能够自觉遵守本会章程要求及相关管理规定:
4、能够接受本会的管理: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会员证书并印发通知;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有申请举办(或承办)本会相关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六)有为信鸽运动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权利;
(七)区域团体会员有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通过本会工作各项议程的权利;
(八)区域团体会员有管理本辖区或本系统内信鸽运动的权利;
(九)职业团体会员从事信鸽活动的合法权益受本会维护和支持。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区域团体会员500-1000元不等,职业团体会员5000元);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国家法令和地方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七)按时向本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计划和重点比赛的完成情况,自觉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八)积极宣传和开展所辖区和系统内的信鸽活动;
(九)加强与本会其他会员的交流活动,自觉维护本会和各级信鸽协会、信鸽组织的团结和声誉;
(十)区域团体会员要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赛事及活动;
(十一)区域团体会员要积极发展所辖区和系统内会员,在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努力提高信鸽运动水平;
(十二)职业团体会员要关心和支持信鸽事业的发展,积极组织、参与和推动所在地的信鸽运动。
(十三)区域团体会员单位不得跨区域吸收个体会员。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开展信鸽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理事会,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各区域性团体会员单位主席组成,如遇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化,以及所在协会丧失团体会员资格后,将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有关提案并形成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2届。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推荐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提案;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会议,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为常务理事会成员。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社会体育工作或与信鸽业务相关的工作,在信鸽运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主席、秘书长连续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协会可视情设名誉主席、顾问和特邀副主席一职。由常务理事会聘请对中国信鸽运动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担任。
第二十五条
(一)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专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监督检查秘书处工作,听取工作汇报。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协会签署一般性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体育总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经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三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市体育总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市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体育总会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