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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扬州市第十届幼鸽特比环大奖赛竞赛规程

时间:2013-11-16 10:00:30  来源:信鸽365  发表者:仪征市信鸽协会 
2014年扬州市第十届幼鸽特比环大奖赛竞赛规程

2014年扬州市第十届幼鸽特比环大奖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扬州市信鸽协会
 二、参赛、协办单位:各县(市)区鸽协、市直俱乐部
 三、项目、地点、时间: 500公里级,河南省驻马店市。

20141113(周四)集鸽,1115日比赛。如遇恶劣天气,另行通知。
 四、参赛规定:
    1、参赛者必须是获得2014年注册资格的扬州市鸽协市直会员。应知晓并认可市鸽协各项竞赛规定和要求,承诺无条件服从市鸽协对竞赛的管理。
    2、所有参赛会员都必须能够准确使用联通声讯台电话报到。确实具备稳定使用爱羽牌电子扫描鸽钟报到条件的,可用电子扫描鸽钟报到。
    3、参赛单位不得举办同类大奖赛,违者将取消其下年度参赛资格及办赛服务并酌情处罚。凡需加价售环的单位,应提前报市鸽协协调同意。
    4、参赛费: 120/付;司放费5/羽。
    520131124日至122日由各单位预定(收费)售环,过时不售。总额限12000枚(付),售完为止。201312月领取正、副环。足环售出,概不退换。

 五、竞赛规定:
    1、执行中鸽协《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执行扬州市鸽协各项竞赛规定及2014年“扬州市信鸽竞赛规程”。

    2、会员必须在本人注册单位购环、参赛因违反协会章程、竞赛规则、规程等,受到停赛以上处罚,取消参赛资格的会员,责任概由本人自负

3、参赛会员必须主动查询比赛的相关信息,否则发生任何差错责任自负。

4、参赛鸽所佩正、副环环号必须对应准确无误,发生任何差错、缺损均取消成绩。套环后特比环发生破裂,责任自负。环参赛的一律以作弊论处。
    5、必须使用联通声讯台电话或爱羽牌电子扫描鸽钟报到。会员须对报到是否成功负全责。同一归巢鸽,未经批准使用两种方法报到的,以后一成绩计算。

6、赛鸽归巢当日,鸽主必须确保随时接受大赛报到裁判组指令,接受上门验鸽或送鸽至指定报到处审验。

    7、比赛期间参赛会员不得离开鸽棚,否则发生报到差错或者因不能及时查棚验鸽成绩取消,责任自负。

    8、有效报到时间:第一羽归巢日起至第三日1830截止。报到有效时间内获奖名额如未报满,名次鸽超60%则剩余奖金由获奖鸽均分,否则由未获奖参赛鸽均分。

六、 录取名次与奖励:
    1、按报名售环数10%录取。前三名奖杯、名次鸽奖金、前100名奖状。按100元设市奖,冠军奖金限5万元。以城市为赛区,按15元设赛区奖(一赛区不超过20名)。

2、环随人奖,领奖必须凭会员证、足环证。奖金税自理。
   3
201415日前公布各单位参赛环号及奖金设置具体方案。

 七、其他:未尽事宜另发补充通知。本规程解释权属扬州市信鸽协会。

 

 

 

               

关于印发《扬州市第十届幼鸽特比环大奖赛竞赛规程》的

            

扬鸽字(2013)第12

各县(市)区鸽协、市直俱乐部:
     2014年扬州市幼鸽特比环大奖赛将进入第10个年头,在全市会员的共同努力下,这项比赛已经成为我市的品牌赛事活动,受到越来越多会员的喜爱。这就更加令我们要尽心尽力地将其办好,严格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性,对得起自己的职责、更对得起会员的信任。

现将2014年《扬州市第十届幼鸽特比环大奖赛竞赛规程》印发,请各单位依据本规程,认真做好组织会员参赛的各项服务工作。

我们仍然要提请广大会员注意:当前全球灾害性气象多发,赛鸽风险加大,一定要谨慎、量力,自愿参赛。同时,报名参赛必须知晓并认可:比赛如遇政府行为、地震、禽流感、运输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网络中断、气候突变等不可抗力的意外情况,致使比赛无法正常进行,均可能视情改期或取消比赛,除退还参赛费外,市鸽协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为保障比赛,我市全体会员均应具备接收联通手机短信的条件。市鸽协再次重申:随着时代的发展,当前信鸽竞翔的报到方式有了很大进步,但参赛会员必须知哓并认可,无论何种报到方式也无论何种特殊情况出现,市鸽协均不承担赛鸽报到是否成功的责任。参赛就必须承诺无条件服从市鸽协对竞赛的管理。

鉴于特比环大奖赛的特殊性,对任何有作弊行为的会员,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全部成绩并视情给予停赛2年以上直至开除会籍的处罚。

本通知下发后,各单位应指派专人办理售环工作,注意严格登记手续,不得售环给非市直会员及非本单位会员。预定售环期间应按要求及时上报预定数,售环期间如发现问题及时与市鸽协沟通,共同协调处理好各类矛盾。
    特此通知

                                         

 

 

扬州市信鸽协会 

201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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