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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信鸽协会章程

时间:2013-10-04 17:40:52  来源:信鸽365  发表者:云南大理洱源县信鸽协会 
洱源县信鸽协会章程

 

洱源县信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洱源县信鸽协会。 
第二条 洱源县信鸽协会是由洱源县各有关单位及广大信鸽活动爱好者和支持者自愿参加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非营利的群众性体育组织。是在洱源县体育局和洱源县体育局领导下,对全县信鸽活动进行管理的专业性体育社团。是云南省大理州信鸽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县信鸽活动工作者和爱好者,促进我县信鸽事业的发展和繁荣,努力提高信鸽训养和竞翔水平,协助县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对全县的信鸽活动实施规范化管理,为我县的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服务,为增进与各地区信鸽组织及会员之间的友谊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洱源县体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洱源县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洱源县体育局、洱源县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在云南省大理州信鸽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 洱源县右所镇李强大蒜交易市场 邮编:6712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国家、省和本县有关信鸽活动管理的法规、政策和方针,协助洱源县体育局和有关职能部门对全县的信鸽活动实施规范化管理,认真做好信鸽社团、信鸽的.卫生、防疫、环保、鸽舍等工作的协调管理,努力发展我县信鸽事业: 
(二)积极宣传信鸽活动的有关知识和信息,办好本会的信鸽刊物; 
(三)遵照中国信鸽协会颁发的最新信鸽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举办全县的信鸽训飞和竞赛活动,并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团体及俱乐部信鸽竞赛活动;
(四)承办和参加上级的各类信鸽竞赛活动; 
(五)组织教练员和裁判员的培训活动,提高综合素质; 
(六)开展信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研究和培养信鸽优良品种; 
(七)积极开展信鸽的对外交流活动; 
(八)发展会员,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加强对会员的教育工作,教育会员遵纪守法,科学养鸽,文明养鸽,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十)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各乡(镇)信鸽组织均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委员会委托秘书长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维护其他群众(非本协会会员)的利益,处理好邻里关系;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执行国家、省、县关于信鸽活动管理的法规、政策; 
( 八) 服从协会的管理,接受协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l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反有关信鸽活动管理法规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罚款、停止活动、予以除名等处分。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 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了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及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权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损赠和社会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监督。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经费支出: 
   (一)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所需办公设施及用品; 
   (三)本会开展宣传、培训、调研、经验交流、国际交往和出版书刊; 
   (四)注册税务师行业奖励金; 
   (五)其它合理支出。 
第三十八条 本会依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自愿奉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重大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收支依据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因故终止前,须在会员代表大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3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由本团体的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核准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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