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信鸽活动的开展,维护市容环境的卫生,保障城市环境整齐、美观、保障本市机场航空飞行安全,加强对信鸽活动的管理。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家体育局《信鸽活动管理办法》、《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鸽饲养、鸽舍建设、信鸽竞赛、信鸽展示交流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信鸽活动的指导、服务和管理部门;规划部门负责信鸽活动的规划管理;城管部门负责鸽舍施工的管理以及鸽舍建设的备案;城建部门负责鸽舍施工建设的管理;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信鸽活动的卫生防疫管理;民政部门负责信鸽活动民间组织的管理;工商部门负责经营性信鸽俱乐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饲养信鸽、开展信鸽活动实行依法管理、属地管理、社团管理、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适度控制、持证训养、有序发展的原则;实行政府部门监管、信鸽活动参与人员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组建信鸽协会,武汉市信鸽协会应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做好信鸽活动的管理。指导会员依法养鸽、文明养鸽、和谐养鸽,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市下列区域和部位禁止新建鸽舍:本市二环线内的中心城区、市内人口密度较高的区域、政府机关、使领馆、中心城区和副中心城区(含新城区)的主要商业中心、重要旅游景点、重要交通枢纽(机场净空保护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等周边第一排建筑物以及天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不得新建鸽舍。
第六条 新建、改建、迁移或拆除后重新搭建的鸽舍,应当符合本市绿化市容、城市规划、城市景观、物业管理、房屋安全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报市信鸽协会同意,规划局审定,方可施工制作。经信鸽协会及规划局验收合格,颁发牌证,并由信鸽协会报武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
(一) 禁止在建筑物外墙上搭建鸽舍,已搭建的鸽舍应当予以拆除或搬迁。
(二) 、凡在房顶搭建鸽舍原则上内高度不得超过2.2米,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鸽舍每平方米所饲养信鸽应控制在8羽以下。
(三) 在建筑物阳台搭建鸽舍,其基座不得超出阳台外缘,鸽舍顶部不得超出上一层阳台楼板底部。信鸽出入踏板应当设置在阳台内。
(四) 所搭建鸽舍的阳台与其他住户阳台相邻的,应隔段密封、并与上一层住户窗户距离一米以上。
(五) 在建筑物内训养信鸽,鸽舍及其附属物不得超出建筑物墙外,色彩不得影响原建筑物总体外观。内置式鸽舍不得改变和损坏建筑物结构,并经物业管理单位同意,报城管部门备案。
(六) 搭建鸽舍的材质应当轻便,结构牢固,外形美观,鸽舍外形和颜色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 申请鸽舍搭建,应向所属的规划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市信鸽协会提供的会员证明文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申请人居住房屋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4) 申请人所在地住所楼栋相关业主同意饲养信鸽的证明复印件;
(5) 鸽舍搭建的楼层、位置、鸽舍面积,鸽舍用材等设计、建设方案材料;
(6) 规划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
规划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讲明理由,当场给予指导并退回。符合条件的,当既予以受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第八条 申请人在规划部门审批同意后,应依法到建筑管理部门办理施工手续。鸽舍建设完成后,经规划、城管和体育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参加信鸽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每日清扫鸽舍两次以上,及时清除鸽粪及其他污垢物,保持鸽舍及周边环境整洁;
(二) 定期进行鸽舍消毒、信鸽接种育苗等防疫措施;
(三) 设置降低鸽舍噪音、防护鸽羽和信鸽排泄物散播的设施;
(四) 有防止污染建筑物公用水箱、水源,保持鸽舍通风及排水管道畅通的有效措施;
(五) 放飞信鸽应当避开居民正常晾晒衣物时段,不得影响鸽舍周围的环境卫生;
(六) 当发生疫情时必须及时向所在地的卫生、农业部门报告,主动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七) 因民用机场建设需要而扩大机场净空保护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养鸽户应自觉外迁;
(八)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及周边范围组织信鸽训放、比赛等活动;
(九)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组织比赛,应当合理安排司放地点,掌握飞行路线,规避机场航路及航班高峰时段,避免信鸽穿越机场净空保护区航线路线而造成重大飞行事故;
(十) 变动鸽舍位置、改变已搭建的鸽舍格局,应当报市信鸽协会,经市信鸽协会勘察现场,报规划部门同意后实施;
(十一) 在不影响整幢建筑外观下,搭建在建筑物屋顶的鸽舍,只能建在产权属本人的住宅房顶,鸽舍应当远离屋顶水箱,不得影响住户居民正常饮用水卫生;
第十条 在人口高度密集区不具备条件的信鸽饲养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鸽舍饲养信鸽:
(一) 可通过租贷、置换等方式,将鸽舍设置在周边城区。
(二) 可通过市信鸽协会,向市规划、农业、体育、卫生等相关部门申请,在三环线以外,政府投资新建集体鸽舍,通过迁移方式进行集中饲养。降低信鸽饲养对周边居民生活和市容环境的影响
(三) 经相关单位和市信鸽协会批准搭建的合格的鸽舍,除因政府规划和重大工程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并报规划部门和市信鸽协会另行择址新建。
第十一条 展信鸽竞赛和展示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鸽活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举办信鸽竞赛和展示活动。
第十二条武汉市信鸽协会应当建立信鸽饲养活动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本规定全面、有效实施。武汉市信鸽协会实施对信鸽饲养的行为规范、监督检查和管理服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普查,普查情况应当登记在检查记录。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者接到有关信鸽饲养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应当及时给予处理和解决。因信鸽饲养活动发生民事纠纷的,市信鸽协会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
武汉市信鸽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为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鸽饲养的注册名录和比赛放飞活动计划等信息。
第十三条 信鸽活动参与人员违反规定的,由武汉市信鸽协会进行处置或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可视情节轻重,依据协会有关规定作出警告、停赛、除名(取消信鸽会员资格、注销鸽舍合格证)等处理。
信鸽活动参与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意外伤害的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应依法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涉及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市相关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鼓励积极、健康的信鸽竞赛及展示活动,并保障信鸽活动参与人员额合法利益。
第十六条 信鸽运输车辆在开展信鸽竞赛及展示活动期间凭体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证明,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准予在禁行路段和区域通行。
第十七条 市信鸽协会可根据本规定《武汉市信鸽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并报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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